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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讲座(PPT 21页)
物权法专题讲座 (一)民法是调整曰常生活的法律 (四)民法属于私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二、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有三要点: ※ 特定物:当事人具体指明‘‘这个’’、‘‘那个’’的物。 ※ 支配性:用人的四肢对财产进行控制。 ※ 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与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关。 三、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等。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 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例外): 2、破产企业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四)不动产登记原则 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分止争。 * * 一、民法概念重探 (二)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 (三)民法的内容 财产法 身份法 债权法 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一) 物权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 (二)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权等。 (四)物权法应规定何种国家财产 1、只规定非经营性财产: ① 公有物 ② 公用物 2、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 2、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1、基于法律对物权和对合同的不同判断。 (二)物权公示原则: 公开表示出来。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便是法定的公示的方法。 1、“买卖不破租赁”。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登记机关不统一,多头登记。 不动产因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都应当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便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专家提议:登记机关统一设在县级人民法院,但没有被采纳。 草案创新: 异议制度 预告制度。 (二)不是保护法。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 (四)普及物权观念。 六、物权法草案:意见与异见 巩献田:北大教授,被指为物权法的“搅局者” (一)物权法草案是否鼓吹私有制? 巩献田:《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 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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