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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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职 业 标 准 民 族 唱 法 演 员 (试行)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艺术进步和消费观念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专业能力要求和相关知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社会文化艺术发展水平进行调节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演奏、教育、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表4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与编写和审定的人员主要有(按姓氏笔画排序):邓玉华、刘玉婉、刘秉义、李谷一、李元华、吴雁泽、金铁林、单秀荣、郭祥义、程贵兰。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批准,自2006年4月2日起试行。 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 1.2 职业定义 运用民族唱法及演唱风格,从事中国民族声乐作品演唱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五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民族唱法演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高的从现实生活中提取丰富素材的能力;具有较高的运用语言、声音、动作、表情等手段有效地进行民族声乐演唱的能力;有较好的空间想象能力;有一定的辨别色彩的能力;根据视觉信息和表演的需要,有较高的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形体动作完成演唱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艺术院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民族唱法演员不少于320个标准学时,四级民族唱法演员不少于320个标准学时,三级民族唱法演员不少于240个标准学时,二级民族唱法演员不少于180个标准学时,一级民族唱法演员不少于120个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声乐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艺术表现力,掌握全面的声乐演唱技巧,具备教学经验。培训五级、四级、三级民族歌唱演员的教师最低应取得本职业二级民族唱法演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培训二级、一级民族歌唱演员的教师应取得一级民族唱法演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本职业教学工作经验。 培训三级以上人员的培训机构,应组成教学小组,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组长。 1.7.3 培训教材 使用本专业职业培训的专用教材和辅助教材。 l.8 鉴定条件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民族声乐演唱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1) 五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艺术院校附中毕业、艺术专科学校中专毕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书。 (2) 在本专业接受在校正规学习3年以上。 (3) 参加本专业五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获得区县级或以上声乐比赛一等奖或取得社会艺术考级民族声乐九级以上证书。 2)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艺术院校声乐专业大专毕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书。 (2) 艺术院校声乐专业本科三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并具有相关证明。 (3) 取得本专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4) 取得本专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参加本专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6) 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声乐比赛三等奖以上。 3)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艺术院校声乐专业本科毕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书。 (2) 取得本专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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