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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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 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 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 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 ,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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