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流通货物作为标物融资租赁业务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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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流通货物作为标物融资租赁业务探析

一般流通货物作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270-01 一、关于标的物范围的相关法规 (一)国内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两个监管政策相比,银监会规定可做租赁标的物的物件范围,显然比商务部规定的要宽。而商务部正在草拟出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中,拟把租赁物件经营范围设定在“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这个看起来比银监会规定的范围更加宽泛,似乎连非固定资产的物都可以做租赁物件标的物。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对租赁物的范围、存货能否纳入租赁物仍缺少法律依据 (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 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 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标的物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通常由承租人进行资本化处理,即:租赁物件可计入承租人会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照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若租赁标的物不能纳入可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也不可以进行摊销的话,那么这个物就不适合当作融资租赁标的物 三、融资租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几种业务模式 (一)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1、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二)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1、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 以上两种交易方式的风险分析 与以前许多物流企业所谓的“物流金融”模式相比,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后,传统的由物流公司利用银行融资杠杆在供需双方之间提供资金、货物监管、物流服务并盈利的模式(影子银行服务),改变为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杠杆提供资金(影子银行服务),由物流企业提供货物监管、物流服务的模式,二后者的风险明显加大,一方面将买卖合同改换为融资租赁合同,流通商品能否纳入租赁物的范围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存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物流金融”中的物流公司在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时集资金提供者、货物监管者、货物所有权人与一身,而在融资租赁公司介入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后,货物监管要依靠物流公司或仓储企业提供货物监管服务,不能解决货物重复质押融资的风险 四、经典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案外人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分别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出租给乙餐饮管理公司,标的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10万元、63万元、30万元。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餐饮管理公司出租“装修材料一批”,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以及交货方式。2011年8月26日,乙餐饮管理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载明已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因乙餐饮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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