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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完善

与时俱进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以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已经朝着“控辩式”迈进了新的一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上规定过于粗疏,缺乏体系性,在理论上研究缺少归纳、整合,过于分散,在认定和采信刑事证据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立足国内外主要刑事证据规则,立足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反思其不足,总结审判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规则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78-02 作者简介:郑奕驹(1990-),男,汉族,广东汕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与缺陷 从我国现有证据规则来看,特别是随着新刑事法的修改,审判方式的转变,我国的仅有的几个刑事证据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在证据规则的立法上看,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典,内容过于粗疏,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散见于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使用意见中,这些证据规则有个共同特点,即“按需设法”,具有临时性,难以从整体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证据规则。并且,仓促的设立或修改相关法律,会导致证据规则之间交叉共存现象的发生。① (二)从证据规则的内容上看,我国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刑事规则规定很少,只有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限的几个规则,仅有的几个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补强证据规则中仅规定了补强证据的各种类型,但是对于证据适格条件、以及证明大小等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② (三)从证据规则实践的角度来看,因为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不够全面和规范,运用过程中又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各种困难。由于立法缺乏规范和权威性,造成各部门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因为部门利益影响到证据规则的应用,例如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现象,此时的被告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很难自身找到证据证实,各司法机关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常常是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同时影响了各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并给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带来损害。③ (四)从证据规则生存环境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相对匮乏,必然给构建系统、完整的刑事证据规则以巨大空间。但其生存环境不容乐观,这与有立法权限的各机关利益有关,机关利益给所立之法烙上印记,使机关所立之法间未能保持一致性,甚至存在矛盾。此外,国家对证据规则改变带来的经济负担也出现一些力不从心的局面,如给予出庭证人餐补、交通补及误工补贴等难以保障,这导致证据规则难以最终实现。④ 二、国外刑事证据规则 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必须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国外许多证据规则经长期的实践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国外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涵⑤ 所谓传闻证据,顾名思义是言辞证据,具体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传闻证据,直接感知陈述,一般是案外人直观陈述本人所感知的案发过程,此类证据大多在侦查阶段已有收集并巩固。另一类传闻证据,主要是间接感知陈述,大多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该证据的提供方主要是转述直接感知者所感知并透漏出来的案件事实,该类证据由于证明力较低,大多是在庭审阶段作为补充的证据加以采集和补充。传闻证据法则一直反对声音较大,最主要的理由在于该证据的使用剥夺了控辩双方质证原始人证的权利,有违对抗制诉讼的格局和直接审理原则。裁判者在没有直接听取原始人证陈述的情形下,难以通过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比较容易陷入误导和错误之中,最终导致误判 (二)国外相关性规则的基本内涵 所谓相关性规则,显而易见,就是说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关联性。相关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方面的关联,二是证明效力的关联。这表明,证据必须能够对案件中实质性的争议产生足够的证明效力,只有具备了这一点,才算具备相关性。相关性规则的确立,无异于将大量杂而无用的证据排除在外,对精简审判流程、规范证明效力、节约司法资源有较大的优势。⑥ (三)国外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内涵 所谓,自白任意性规则,学术界又称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这是站在人道主义角度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保护,该规则要求只有被告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形下做出的言辞证据才具备证据效力,任何缺乏任意性或任意性遭质疑的口供都应当排除。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反对刑讯逼供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进步性。同时,在法治不断健全的现在,尤其是律师等辩护人制度日益规范的今天,自白任意性规则反对所有强迫取证或剥夺被告人有权权利获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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