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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中 山 大 学 职 员 升 任 评 分 标 准 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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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中 山 大 学 职 员 升 任 评 分 标 准 表

立 中 山 大 学 职 员 升 任 评 分 标 准 表 选项区 分(配 分比例) 评比项目 评分标准 说明 共 同 选 项40%   学历 国中(初中、初职)以下毕业 1 本项目之评分最高以七分为限   学历之认定以教育部或国防部(军事学校)学制为准。专 科以上学历,凡经教育部立案或认可者,不分国内外,计 分相同。 高中(职)毕业 2 专科学校毕业 3 大学(独立学院)毕业 4 具硕士学位 5.5 具博士学位 7 考试 初等考试或五等特考及其相当之考试及格 1        本项目之评分最高以七分为限 一、八十四年一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甲等特 考及格、者,评分标准以6分计。 二、简任升官等考试及格,评分标准以4.5分计;荐任升官等考试及格,评分标准以2.5分计;雇员升委任升级考试及格,评分标准以0.5分计。 三、各类考试等级比照如次: (一)八十五年一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举办   之丁等特考及格,相当于五等特考及格。 (二)八十五年一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举办   之丙等特考及格,相当于四等特考及格。 (三)八十五年一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举办之乙等特考及格,相当于三等特考及格。 (四)未分级之高考及八十五年一月公务人员考试法  修正施行前举办之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及格,相  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及格。 (五)八十五年一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举办  之高等考试一级考试及格,相当于高等考试二  级考试及格。 (六)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普考试及格,且取得转任相当职务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比照公务人员高普考试等级计分。 (七)检核及铨定资格考试及格,比照公务人员高普考试各等级调降1分。 四、原分类职位公务人员各职等考试及格,比照计分   标准如下: (一)第一、二职等:1分 (二)第三职等:2分 (三)第五职等:3分 (四)第六职等:3.5分 (五)第七、八职等:4分 (六)第九职等:5分 (七)第十职等:5分 五、具有与拟升任职务等级相当、工作性质相同之职业证照者,得视职缺之职责程度及业务性质,经甄审委员会审查后,照上列评分标准再加1分。 六、办理下列出缺职务之升任评分时,本项考试不予评分: 派用机关之各项职务。 一般行政机关内设置之派用职务。 各机关(构)、学校实行证照用人制度或以学历用人之职务。 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当之考试及格 2 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三等特考及其相当之考试及格 3.5 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二等特考及其相当之考试及格 4 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一等特考及其相当之考试及格 5 年资 非主管职务年资每满一年 1.2 本项目之评分最高以十分为限 一、服务年资之计分以现职或「同职务列等」之职务期间为限。所称「现职」或「同职务列等」之职务指「本职」,不包含代理之职务;「同职务列等」包括本机关同一升迁序列之职务。 二、主管职务指担任主管职务或本职相当之主管职务,并依待遇支给规定,得支主管职务加给之年资。 三、尾数未满半年者,非主管职务核给0.6分,主管职务1分;在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算;同一年内担任非主管及主管职务者,以其当年担任主管或非主管职务时间较长者计分。 四、曾任基层机关服务之「同职务列等」职务年资,得视职缺之职责程度及业务性质,经甄审委员会审查后酌予加分,但加分后之分数,仍不得超过本项最高10分之限制。 主管职务年资每满一年 2 考绩(成) 甲等 2 本项目之评分最高以十分为限 一、年终考绩(成)以与现职或「同职务列等」职务之最近五年为限。 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计分。 三、另予考绩(成)照上列标准减半计分。 四、前一年度之考绩(成)在机关长官复核后,如未经铨叙部审定,准先依机关长官复核之考绩结果,据以核计给分。 乙等 1.6 奖惩 嘉奖(申诫)一次 0.2 本项目之评分最高以六分为限 一、平时奖惩以现职及「同职务列等」职务期间最近五年内(以办理升任甄审当月上溯计算)已核定发布者为限。 二、最近五年内曾受惩戒处分者除依公务人员升迁法 第十二条规定期间不得升任外,「申诫」比照记过减分、「记过」比照记大过减分。「减俸」、减总分2分、「降级」减总分2.2分、「休职」减总分2.4分。 三、按上列标准奖加惩减,其结果如产生负分时,应倒扣总分。 记功(记过)一次 0.6 记大功(记大过)一次 1.8 个别选项40% 职务历练 由受考人原属单位之一级主管,依其年资及职务调动等情形予以评比。 0-5 本项目之评分最高以十分为限 职务历练之计分,以现职或「同职务列等」职务期间为限。 受考人详列举证职务历练情形(含工作项目及其内容),由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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