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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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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

《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 摘要 第1章:香港的现行法律 1. 第1章研究“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以及有规避这项原则的作用的某些普通法规则和法定原则。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又称为“第三者法则。这项原则有两方面:一般而言, (a) 不是立约一方的人不能根据合约而取得权利和强制执行权利;及 (b) 不是立约一方的人不能根据合约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2. 第二方面普遍被视为公正和合理。然而,第一方面规定没有参与立约的第三者不能根据合约取得权利,却受到批评。因此,本报告书所关注的重点是上述原则的第一方面,而报告书中提述的相互关系原则或第三者法则均针对这方面的规定。 3. 本摘要的结尾会列出一些实际的例子,以对比现行的相互关系原则与建议的改革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何不同的影响。正如这些例子所示,严格遵从现行的相互关系原则可能会令人作出武断的决定和违反立约各方的意向,且会有失公允和造成不便。然而,这项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适用,原因若非是有可以取而代之的其他普通法原则(例如关于代理、信托、由疏忽做成的侵权行为及附属合约的法则),便是有具体的法定条文容许第三者强制执行立约各方授予他的权利。这些普通法原则和法定原则只在某些情况下规避相互关系原则,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引用这些普通法原则和法定原则来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好处和局限,会分别在第3章 “方案1”及“方案2”的标题下讨论。这一章亦会探讨其他可行的改革方案。 4. 我们研究相互关系原则的影响时,需要顾及取得补救的规则:在以违约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必需证明有造成损失。原告人控告对方违约时,必须证明他自己因为所指称的违约行为而蒙受实际损失,否则只可取得象征式的损害赔偿。当这项规则与相互关系原则结合在一起时,便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引致不公正的结果。 第2章:应否改革相互关系原则? 5. 反对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论点(第2.2至2.11段): 第三者没有付出代价便不应有权起诉 受诺者必须提供代价才能强制执行合约。改革相互关系原则会让没有付出代价的第三者可以强制执行合约。这样对没有付出代价的的受诺者并不公平。 合约属私人交易 这个论点所基于的概念是合约需要立约各方同意,而这概念可透过提出要约和承约的作为得以落实。由于根据定义第三者既无提出要约亦无承约,因此他没有表示同意,所以不应该取得任何合约权利。 不可取的是承诺者可能要应付两宗诉讼 假如第三者可以强制执行承诺者作出的承诺,承诺者便可能同时面对受诺者和第三者的起诉。 不公允的是第三者能够就合约提起诉讼却不能够被起诉 相互关系原则可避免造成下述不公允的结果:某人根据合约起诉时可被视为立约一方,但他却不能够以此身分被起诉。 限制立约各方撤销或更改合约的自由,而且令他们有可能要面对不同类别的第三者原告人 6. 赞成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论点(第2.12至2.24段): 使立约各方令第三者受益的意愿落空 在订立合约的明确目的是令第三者受益的情况中,很难找到理由解释为何第三者不能强制获取有关利益。 相互关系原则太复杂、不确定和会令人作出武断的决定 严格遵从相互关系原则长久以来被批评为与立约各方的意向相悖,以致法庭有时需要借助代理及信托等法律理念来容许第三者强制执行合约授予他的权利。此外,法例亦渐渐在某些特定的个案偏离这项原则,结果令有关法律更加复杂和更容易令人作出武断的决定,也令人怀疑第三者能否在某一具体个案中规避这项原则。有需要规避这项原则正正显示该原则在某些个别情况下有失公允,亦令人质疑这项原则的一致性。大量有关的诉讼清楚表明,关涉相互关系原则的各种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蒙受损失的人不可以提起诉讼,反而没有损失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这项原则造成下述有悖常情和不公允的结果:失去预期获得的利益的人(即第三者)不可以提起诉讼,反而没有损失的人(即受诺者)可以提起诉讼。 对信赖有关承诺并按已此行事的第三者不公允 若第三者信赖承诺者作出的承诺,并基于他本身会受惠于该项承诺的期望而调整了自己的事务,这项原则可能会对他不公允。假如第三者因调整其事务而损害了本身的利益,这项原则会对他特别不公允。 应注意的是这项原则在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不断受到司法界和法律改革组织广泛批评, 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英格兰、新加坡、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北领地、西澳大利亚及昆士兰)等地亦已透过立法废除这项原则。 7. 小组委员会大多数成员认为赞成改革的论点令人信服(第2.25至2.33段): 若立约各方意欲授予第三者一项利益,他们应该有这样做的自由,而且他们的意愿也应受到尊重以及获赋予法律效力; 应该有一个简单而明确的机制,使第三者在一般情况下可藉此强制获取合约所预定授予他的利益; 相互关系原则令立约各方的意愿未能得以实现这项事实,违背订立合约的根本理念,并造成本章及第1章所描述的一系列实际上的困难。 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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