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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创新方式和其风险
互联网信托的创新方式及其风险 前言
信托,在众多理财方式中一向以高收益、刚性兑付著称,其过高的投资门槛却让普通大众望而却步。在互联网金融火热的今天,P2P网络借贷平台、网络理财产品、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信托业务遇上互联网的东风也逐渐向互联网信托转型。互联网信托的概念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被提出,表明互联网信托将作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4―2015)》认为,传统信托业可结合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沉淀资金,并以此开展和产业相关的孵化基金、并购基金等,信托介入产业和互联网,以信托的金融工具为依托,搭建平台,形成闭环发展
一、互联网信托的创新方式
目前主流的互联网信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创新,一种是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如消费信托等,一种是互联网信托平台,如“信托100”这类平台
消费信托,是将投资者消费需求与理财需求相结合的信托产品。投资者购买一定期限的消费信托产品,增加的价值并非体现在资产的增值,而是在进行消费信托附带的某一项消费中获得优惠。消费信托是一种面对普通大众的信托产品,同互联网的结合使得它以更小的成本对大众的资源进行配置,也是传统信托在进行“互联网+信托”上的一次创新
传统信托通常要求100万元的投资门槛,且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未到期不得将资金取出或者转手,因此传统信托的发展受到较大制约。互联网信托平台如“信托100”等通过在传统信托收益人和受托人中间充当居间人的角色,向大众募集资金(一般为100元一份的理财产品),并与受托人达成信托关系,通常以和所募集资金等值的资产做抵押,使得普通大众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信托产品,同时获得信托产品高达10%的收益。通过互联网信托平台还可将未到期的信托产品在平台内进行交易。因此,互联网信托平台解决了传统信托投资门槛高,难以转让的问题,可以看作是“互联网+信托”的再次创新
二、互联网信托与传统信托的区别及优势
互联网信托与传统信托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较之于传统信托,互联网信托具有如下优势:
(一)商业价值观投资者选择产品之优势
传统信托公司注重的是信托产品的品质,及将风险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情况下获得较为理想的收益,以风险和收益为焦点;而互联网信托的核心价值是追求极致的客户体验,通过互联网连接资产端和资金端,可以为客户设计和挑选出最适合他们的投资产品
(二)盈利模式不同之优势
传统信托盈利以价值增益为核心,针对少量的客户,通过对投资方案监督来增加盈利;但互联网信托平台以用户流量为核心竞争力,通过免费的服务将大量的用户资源聚集于平台,良好的用户体验培养了大量稳定的客户源,形成的规模效应是的平台不仅在销售产品上有利可图,广告收益也颇丰
(三)运营模式不同之优势
传统信托以线下的方式进行运营,通常会受到各种现实条件的影响,且运营模式较为单一造成较高的运营成本,与客户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而互联网信托借助平台的天然优势,能够大量减少资金募集的成本,运营过程中所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相比传统信托要少很多,可以为用户提供更为实时、便捷的服务
三、互联网信托的风险
互联网信托在传统信托的基础上获得了互联网带来的优势,而作为信托的风险却仍然存在,不仅如此,互联网的介入在增加优势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
(一)操作风险
互联网信托收益人的大量资金均由互联网信托平台进行操作,当下缺少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法律的现状使得资金的安全程度得不到保障
(二)流动性风险
目前互联网信托行业的信用尚不明确,平台之间激烈的竞争使得充当居间人的互联网信托平台在向大众募集资金是往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当互联网信托提供的抵押资产不足以抵押所有的募集资金时,互联网信托平台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法律风险
《信托法》对信托的销售对象存在委托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自然人数量不能超过50个、年收入须在20万以上等诸多规定。互联网信托平台充当居间人的做法实则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在新法律出台前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互联网信托通过拆分标的形式,大大地降低了进入信托行业的门槛。由于国内信用查询环境不够成熟,大部分互联网信托平台对借款企业及其法人的资产和信用情况进行足够的了解,无法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极易导致坏账的出现。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用户无法接触到实际的信托公司,互联网信托平台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编制虚假项目、虚假增信、虚假债权等手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造成风险
(五)信息泄露风险
互联网信托中,投资者无法直接接触并了解其所投资产品的实际情况,而是根据网站的产品介绍和信息披露了解相关产品,使得投资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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