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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和差异根本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及差异的根本原因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天然的互动协作关系,两者在出发点、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本文通过阐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揭示分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旨在帮助广大税务会计工作者明晰事理,正确地处理两者的差异,合理地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关系 差异 根本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是税法目标实现的基础
税法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其统一的税法体系,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通过征税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但税款能否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国库,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核算关系较大。而会计准则的目标恰恰就是为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各方面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需要,保护有关方面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税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我们从这个角度完全可以说,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是税法目标实现的基础
(二)税法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任何纳税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弹性或调整。而会计准则相对于税法而言,则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和信息真实性等特点,会计上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标准有些和税法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标准不同,但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税法对收入与费用处理标准的规定,尤其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需要充分体现税法的要求。在税收征纳上,对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只能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调整,不允许会计准则与税法相背离。税法客观上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服务的对象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是企业,是为企业的所有者服务,更好地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使得企业的资本在保值的基础上产生增值,以达到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进而也扩大了税源。而税法服务的对象是国家,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基和税源,税收筹集的资金用之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所以,会计准则与税法归根结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因而两者服务的对象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此外,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会计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地规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应尽的义务和会计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会计主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类型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该种差异在本会计期发生,但不会在以后各会计期转回。它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具体表现为可免税收入(如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企业从国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两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率相同时,则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再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可抵扣的费用或损失(如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各种违法违规罚款等)以及加计扣除的费用(如研究无形资产时的费用化支出)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又可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作为税前会计利润的收益和可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的利润或损失,但其不作为计算应税所得的收益和不能在应税所得前扣除的费用或损失;第二类是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的收益和不能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的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和可在应税所得收益扣除的费用或损失
(二)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会计期间产生而在以后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转回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按其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会计收益大于应税收益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时间性差异,具体又体现为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投资企业从国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会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上于以后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如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某项固定资产分别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会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另一类是因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间性差异,具体又体现为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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