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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外派船员权益现实选择
保障外派船员权益的现实选择 【摘要】外派船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却成为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之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影响到船员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应探索建立以海事仲裁为中心的综合解决方案,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海事仲裁 外派船员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外派船员已达到12万人次,成为世界船员劳务重要输出国之一。然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船员整体数量、航海类招生人数从2010年起开始下降,船员职业环境恶劣是重要原因。我国对外派船员纠纷缺乏有效解决机制、维权难度大、索赔成本高的困局亟待解决
外派船员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
首先是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围绕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按合同自治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内容;在雇佣关系中,国家干预有所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雇主应对雇员工作中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意思自治程度进一步减小,国家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
其次是三方法律关系的解析。围绕外派船员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笔者仅以最典型的外派船员、外派机构和国外船东三者关系进行解析。一是外派船员与外派机构间的关系。虽然外派机构与外派船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与劳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按此标准,外派船员与外派机构的劳动关系可以说形式大于实质。二是外派船员与船公司的法律关系。外派船员与外籍船公司之间不一定有劳动合同。理论界一般认为,外派船员服从船公司及船公司的代理人――船长的指挥、管理,为船公司提供劳务,并从船公司获得劳动报酬。可以说,外派船员与船公司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三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说”。由于我国法律对船员外派进行了干预,外派船员与外派机构无实质联系却通过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具备劳动合同关系;外派船员与雇主船公司间具备实质劳动关系要件,却不一定在形式上具备劳动合同关系。若将外派机构与雇主船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合并,与外派船员形成完整的劳动关系,这也就是 “双重劳动关系说”,即外派船员与这两个用人单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关系
海事仲裁的优越性
目前,若当事双方被确定为劳动关系,国内司法解决途径或是按《劳动法》走“一裁二审”程序,或是按最高法司法解释直接诉讼。由于有涉外因素,司法解决的情况并不乐观,船东可主张无直接合同关系而规避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规定,而涉及船员劳工保障的更多内容国内法尚未涉及。另一种是司法调解。由于调解主要与双方意愿相关,无规则可循,受损方为了拿到赔偿,往往会做出较大让步,造成另一种伤害。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无法解决外派船员权益保障问题。通过海事仲裁,弥补法律不足,是保障外派船员权益的现实选择。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仲裁逐渐成为解决海事纠纷一项通行的制度
海事仲裁的国际性。外派船员的工作有高度的全球流动性。由于我国劳动仲裁一般不被国际认可,民商事领域与我国签署双边司法协助的国家较少。因此,在目前我国国内的劳动仲裁和司法框架下,于全球范围维护我国外派船员权益非常困难。而海事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准司法机制,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同。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直接申请在149个缔约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我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这意味着通过海事仲裁手段在全球范围保障外派船员权益成为可能
海事仲裁的专业性。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大多由海事海商方面的专家组成。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例,其仲裁员均是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不同于海事诉讼中不可以选择法官,海事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海事仲裁主要依据协议确定准据法,并以国际法、国际惯例及相关判例等为补充,最大限度维护各方权益
海事仲裁的成本优势。海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缩短了审理期限,节约了时间、人力、财力成本。在我国,海事仲裁一般不超过5个月就可以拿到裁决
海事仲裁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具有适用性。外派船员权益保护能否以海事仲裁方式实现主要在于对外派船员劳动性质的界定。以《纽约公约》的视角,主要是看劳动活动是否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商事范畴。从现代法治的理念看,劳动活动属于民法范畴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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