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志宏2008)-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_关于初始权利界定的法与经济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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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志宏2008)-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_关于初始权利界定的法与经济学.pdf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5期 (总第7期) 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 ——关于初始权利界定的法与经济学 莫志宏 [摘 要] 传统上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与经济效率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受科斯定理 的启发,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于法律与经济效率之间关系的全新理解,认为法律可以通过 “有效率的”初始权利界定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这种效率取向的权利观与传统的基 于规则的权利观形成了尖锐的冲突。本文通过对科斯定理的深入分析表明,效率取向的权 利观是法学界人士对于来自于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错位解读的结果;只有在美国这样非 常特殊的法律背景下它才有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有益的影响,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言,其 影响只能限于学术领域,而不可能真正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 科斯定理 初始权利界定 法与经济学 效率 [作 者] 莫志宏,管理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 长期以来,不管是中国传统的还是西方的法律思想都认为,法律的首要功能就是确定名分、明 确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纠纷;“定分”是为了 “止争”,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 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正所谓,“法者,定分止争也”。显然,这里所说的 “定分”指的不仅是产 权明晰,而且,还有各得其所的意思,即:各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或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根据所采取的救济措施的不同,有人将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由 财产权规则加以保护的权利,另一类是由基于责任规则的权利,最后一类是不可剥夺的权利。〔1〕 虽然在现实中这三大类权利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泾渭分明,但就权利的保护而言,传统上法律 上所有的这些权利都基于一种不言自明的、非对称性的相互关系格局,即:纠纷的双方中A是法 律上权利的享有者,而B不是。 但这种关于法律权利的传统思想在今天——严格地讲是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法经济学运动 兴起以来——却遭遇到了挑战。受科斯1960年发表的 《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影响,现在至少有一 部分人倾向于认为,纠纷的双方处于一种对等的相互关系之中,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要从一些基 〔1〕Calabresi,Guido 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Harv. L. Rev, Vol.85, No.6(Decmber1972), pp.1089-1128. ·1 12 · ·科斯定理与初始权利的界定 · 本的原理或规则出发判令权利的具体归属,而应当从资源配置优化的角度对权利进行有效率的 配置。 可以说,正是这种看待 (法律上的)权利的视角转换才导致了今天所谓的法经济学运动,传 统的、基于规则的权利观正在被效率取向的权利观代替。显然,在实践中它们将导致两种截然不 同的权利配置模式,它们相互很难兼容。而这两种对待法律上权利的不同观念在一定意义上分别 代表着法律的两种价值追求:公正和效率。可以说,这两种权利配置模式的不相容性似乎也正反 映出这两种价值追求的不相容性,即:公正与效率是不可兼得的,为了获得效率必须不顾公正的 要求,而为了获得公正则必须以效率为代价。 是这样的吗?难道从既定的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谁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的结论注定是没有 效率甚至是反效率的,而效率导向的权利配置模式注定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与普通人对于公正的 理念相悖的?而如果是这样,这又如何解释那些规定权利归属或者界定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2〕 的法律规则何以可能持续至今,如果它们不是大体上与效率相容的话?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试 图解决这对矛盾,通过对初始权利的配置问题进行细致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不管在任何情况下 (包括交易成本为0或者大于0的情况),初始权利的界定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公正的初始权利 界定意味着各得其所,定分才能止争,进一步,基于这样的前提,个体才能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判 断采取行动导致有效率的结果产生。 (一)对于科斯定理的两种平行的解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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