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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监督员制度理论探析与完善

军人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完善   【摘要】本文结合军事检察机关试行军人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从法理与实践的双重角度,对军事检察机关实行军人监督员制度的根据、价值及其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军人监督员;制度;完善 作为军事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殊形式,军人监督员制度既要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般规律性要求,也要适应新形势下军队建设和军事检察工作自身特点的需要。从现行军事检察体制看,实行军人监督员制度具有必然性;从推行军人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看,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性 一、军人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军人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官兵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军事法治环境。因此,军人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当事人、官兵和军事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军人监督员制度对于当事人的价值 军人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了审判机关发生误判。故此,有必要通过军人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以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从而做到:对被追诉人而言,既要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而言,要达到保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的统一,同时尽量避免被害人因受到损害的利益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得不到保护而再次受害 (二)军人监督员制度对于广大官兵的价值 实行军人监督员制度,通过广大官兵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军事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官兵的法律素养,促进对司法的信任感。前文已经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军事检察工作置于官兵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军事检察机关主动实行军人监督员制度,即以自身的行动为广大官兵作出了模范遵守宪法的榜样。同时,军人监督员制度对官兵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价值更为明显,官兵作为军人监督员亲自参加司法活动,这与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相比,无疑对官兵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裨益,更具现实意义 (三)军人监督员制度对于军事司法的价值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分工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制约又是分权的结果。权力分工一旦形成,由于权力主体各方的利益、承担的职责或责任不同,自然而然地在相互间产生了限制和约束关系。公诉权是国家权力经过分解后的产物,无论是作为国家权力这个大系统里的微量元素,还是作为控诉权的一大组成部分,都必然受到其他方面权力的制约。这是权力得以现实存在的基本方式。根据军人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军人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军人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军人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军人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可见,通过军人监督员制度给公诉权设置对立面,对公诉权进行有力制约,也是防止产生权力专断,保障公诉权良性运作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军事司法公平公正 二、完善军人监督员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开展军人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践,我们感到军人监督员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与现实依据,有利于推进军队法治建设、深化军事司法改革、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和推动军事检察事业的更好发展。但也必须注意到,尽管军人监督员制度既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不违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其法律依据仍然不足,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为军人监督员制度立法提供支撑。军事检察机关军人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为前提展开的,但由于缺乏国家法律的规定,在特殊的军事管理体制和军事检察机关编制下,一些体制性的矛盾和问题仍无法解决。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要勇于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丰富和发展军人监督员制度,又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积极地、及时地进行有关立法研究,为未来立法提供可靠的实践支撑 (二)合理确定军人监督员结构,完善监督实施程序。从我们的试点工作情况看,部分军人监督员选任后不久即被选调为部队专职律师,以致不再符合军人监督员的条件,这客观上影响了军人监督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针对军队岗位更换频繁、人员流动快的特点,细化军人监督员的遴选、补充程序,通过完善的民主推荐程序确定军人监督员人选,建立健全军人监督员变动档案,并将军人监督员名单向部队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确保选任的军人监督员能够准确反映官兵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地体现军人监督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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