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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探究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研究 摘 要:2012年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作为前置措施,但囿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周,司法人员缺乏经验等原因,该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的问题很多,如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性、期限、具体方式、权利救济等不明、是否应用国外的精神病人羁押制度代替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院如何监督等。该措施具有人身强制性,必须立即细化该规定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精神病人鉴定羁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97-03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85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前对其进行约束。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措施只做了概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其法律定性不清、效力不清、救济途径缺乏等,过程混乱,极易出现侵犯人权的情况。既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已经纳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安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应去除行政化特征,纳入司法轨道
一、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性
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自身或公共安全的强制措施[1]。该措施并不属于五类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不是行政措施,更不是处罚措施,而应定性为特殊的强制措施。从性质来说,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强制的性质,限制人身自由,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相同;从目的来看,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为了公共安全,预防精神病人对自身和他人实施危害行为,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适用对象来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若鉴定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从具体措施上来说,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兼具羁押性和治疗性。因此,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较刑事强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把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定位为特殊的强制措施较为合适
二、三种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区别
《刑诉法》中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程序设计主要是考虑到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不对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可能对自身和公共安全产生威胁。与此措施相似的是《精神卫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根据《精神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那么,《刑诉法》规定的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有何区别?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刑事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实施主体是公安或强制医疗所,实施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但行为方式在实践中比较混乱,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到强制医疗所,有的则放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精神卫生法》的保护性措施具有民事属性,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平复患者情绪,是临床医疗中一种常见的手段,实施主体是精神病医院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实施的对象是精神病人,方法上是采取约束、隔离等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行政性质的即时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醉酒的人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实施主体是拘留所,实施对象是醉酒之人,方法是约束其人身自由
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缺乏制度规范
《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规定》)共只有五条条文规范此措施,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法律规范不周,对侵犯人权埋下了隐患。实践中,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存在以下问题:(1)约束期限不明确,是公安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进行精神鉴定时采用的,还否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时开始采用?《刑诉法》条文中只说“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适用,但并没有规定最长时限。(2)未规定保护性约束的具体方式。《公安机关规定》第334条只规定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要“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但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哪些、能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约束的边界在哪里等不明。(3)《高检规则》第546条、第547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应采用而未采用、违法情形等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具体如何监督不明确。(4)公安机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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