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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违法行为刑法化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违法行为刑法化问题   摘要:现代中国正式逐步进入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且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自由和权力对于公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国家对公民进行惩罚必须依据合理正当化根据。违法行为刑法化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体现。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诸多违法行为纳入犯罪行为行列,这一立法活动不得不让人深思刑法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的位置和作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活性化的适当性及风险等问题 关键词:违法行为:刑法化:立法活性化:适当性 违法行为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违法是违反宪法及一般基本法和普通法律的行为,范围及其广泛。而犯罪就必须要符合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有关规定。通常犯罪必须具备这些特点: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比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多,切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有可能被上升为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性,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同时必须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而一般违法行为是违反除《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必须接受刑罚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只需受一般法律惩罚。《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关违法行为刑法化修改 医患关系是目前比较紧张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院设灵堂、放哀乐、砸医院、打医生等“医闹”行为时常出现。这严重干涉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破坏了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对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医闹”行为屡禁不绝,发生医疗纠纷,回归法治轨道才是应有之义。医院是救死扶伤之所,决不允许医闹妄为。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医闹”人刑获得正式通过。在法治社会,医院不是法外之地,医疗秩序不容“医闹”骚扰。对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的,务须有闹必惩,惩治必严,绝不姑息。“医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将“医闹。入刑,不仅是涵养医患关系,也是法律取信于民的彰显,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对医患纠纷的合理解决形成正向的引导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关违法行为刑法化的修改 为了打击扰乱法庭行为,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并同时遏制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十分重要,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考试作弊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对刑法作出补充。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考试作弊“组织、卖设备、卖题、替考”都处罚。针对时有发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对第二百八十四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或者为他人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将组织作弊、卖作弊设备、卖考题、替考等四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对考试作弊这种背信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否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四类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以及替考行为都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前三类行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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