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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市中心城市项目业主:
为加强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综合评价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现将经我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讨论通过的《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按照《细则》组织交工验收和申报竣工验收,同时对在试行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内容,请以文字形式上报市规划建设局,以便在今后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特此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合同文本;
5.国家及省、市颁布的道路、排水、绿化、照明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永规建函[2002]47号),以及《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永规建发[2002]17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永规建函[2002]112号);
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竣工验收由永州市规划建设局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甩项验收的,须说明原因且经批准)。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按《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暂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十条 工程申报交、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和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对市质监站、市规划建设局下达的质量整改、督办问题,必须要有回复资料、变更批复。所含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须经阶段性验收的工序必须有市质监站、市规划建设局验收合格结论。
(1)道路工程(含机动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①土路基中:必须有质检部门分层碾压的压实度检测报告、弯沉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标高、横坡、宽度等测量资料且附合格结论;
②车行道及人行道:人行道垫层、路面基层、路面面层必须分别有阶段性验收结论,没有进行阶段性验收,则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水泥稳定层:必须有质检部门对压实度、平整度、强度等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的标高、横坡、宽度等测量合格结论资料;
④水泥砼面层: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强度检测报告,市勘测设计院的中线平面偏位、高程、横坡、路面宽度等测量合格结论资料;
⑤水泥、钢筋、沥青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检测报告,河沙、碎石等材料必须有筛分析试验报告。
⑥人行道板必须有有出厂合格证、强度试验检测报告。
(2)下水道、检查井工程。
①下水道、检查井必须按沟槽、基础、管节安装、检查井砌筑分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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