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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金融实践和其经验
国外的绿色金融实践及其经验 国外开展绿色金融的实践较早,一些绿色金融发达的国家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他们的绿色金融业务种类多、管理运营好、运营效率高,为一大批绿色环保产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不仅实现了良好的经济回报,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当然,也有一些业务不太成功,成为反面教材。此外,一些绿色金融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监管方面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如果我们国家的政府、金融机构和金融业从业者能够认真研究国外绿色金融的发展经验,那么我们国家的绿色金融发展必将少走不少弯路
一、碳交易
目前,国外的碳交易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
(一)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
在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下,管理当局设定最高排放基线,到期末向实际排放量小于最高排放基线的公司发放排放信用额度,并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公司提交超额部分的信用额度。这种模式只有结算出差额后才可以进行额度交易,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小、时间短
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于2002年率先启动了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制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排放交易制度。2005年,欧盟温室气体贸易排放机制正式启动,为了与欧盟的排放贸易政策相协调,2006年12月31日,英国排放交易制度结束
英国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线是1998-2000年的平均排放量减去企业每年自愿承诺的减排量,即为企业每年允许排放的额度,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额度,则需要从市场买入。如果相反,则可以出售或者存储额度留待日后使用
英国自实施排放贸易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从2002年4月启动至2004年,累计减排1574万吨二氧化碳
(二)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
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管理当局设定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企业在规定期间允许的碳排放配额,并以无偿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减少排放、出售多余配额;或增加排放、购买额外配额。到期末,企业须向管理当局上交与该期间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相比于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企业在收到排放配额时即可将其售出,并利用远期合约进行回购,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大、时间长,能达到融资的目的
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欧盟,2005年,欧盟温室气体贸易排放机制正式启动,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方电力交易所、未来电力交易所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等。欧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约机制(JI)机制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s)或减排单位(ERUs)
从运行效果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使得反映排放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并为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碳基金
CDM市场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以获得核证减排额,以此来履行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在CDM市场上CERs的交易中,出口方为发展中国家,进口方则是发达国家。目前发达国家CDM项目主要通过碳基金的方式运作,其主要形式如下
(一)由政府设立、政府管理的碳基金
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芬兰碳基金和奥地利碳基金。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二)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的碳基金
这部分碳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政府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基金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三)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的碳基金
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
(四)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的碳基金
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碳基金由德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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