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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摘 要 近年来,各种大规模的外资并购迅速发展。它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为我们带来资金、技术、市场以及先进管理方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相对的,我国的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却并不健全。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并从反垄断的必要性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反垄断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赵涛莉,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83
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在美国,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并购成长起来的,一个企业通过并购它的竞争对手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 入世后,中国市场面向了全世界,大量外来资本的涌入一方面加速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并购所造成的部分国内市场垄断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根据中商情报网2007年至2015年数据显示,中国并购市场(按被并购方)主要分布在能源及矿产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分布范围较广,且生物技术行业、IT行业、电信业、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也逐渐成为了外资并购的新兴的主战场。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已正式实施,依法规制外资并购中的各种问题,规范竞争秩序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一)外资并购中的垄断
外资并购中的垄断,需要区分时间段来具体分析。我们不妨以进入环节和进入以后这两个时间段来做区分。当然,不论是在进入前还是进入后,企业始终以增加市场份额和巩固垄断地位为目标,并购就不可避免的对竞争造成威胁,逐渐趋向垄断。外来资本的进入对东道国的企业施压,国内企业一般有两种反应:一是面对强大压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适应了整个市场的发展。二是破产,导致东道国廉价产品和服务的退出。 于是,外资并购企业逐渐从合作合资型向绝对控制型转变、从企业控制向行业控制转变、从低技术低附加值行业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行业转变,这种趋势实际上就是垄断趋势。同时,外资并购总是伴随着品牌控制的出现,被并购的企业往往被迫创新或者沿用外来品牌,于是一些国有品牌就面临着没落消失的危险。这种并购战略不仅使我们的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弱,而且使得原先我们在本国拥有的市场份额被占据,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被侵害,加速着垄断的出现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西方经济学理论的鼻祖亚当“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愈有利于社会”。 这种自由放任的理论,主要强调了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却忽略了竞争给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忽略了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巨大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根据《中国产业地图》的分析,中国的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二十几个产业中都拥有绝大多数资本的控制权,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外资并购的规模迅速发展壮大。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谋求企业的控制权,控股比例迅速增加。在行业中,大范围、大规模的并购案例随处可见,投资者采取横向并购的方式,夺取了很多重要行业的控制权。外资并购中垄断趋势的发展壮大冲击着我们的民族工业,使企业丧失自主经营权,错失了很多自主发展的机会,扭曲了市场结构。这种现象的出现使我们的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外资,因此对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若没有足够的重视必然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有鉴于此,有些国家可能基于完全的市场竞争自由理念不予干涉,但是大部分国家通常都会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规,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也越来越普遍,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性以及安全性考虑,对企业并购及它所带来的垄断问题予以规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对外资并购规制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禁止以及豁免制度。它的正式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体现,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并卓有成效。它虽然填补了我国反垄断领域立法之空白,但是它的相关配套法律并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审查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大都分散在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中,这就导致了《反垄断法》的法律权威下降。程序性审查虽然有稍作调整: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为90日,最多可以延长60日,但是在实质性审查中,例如听证会、座谈会的启动及召开等方面规定仍然很模糊。而且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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