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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相似度
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相似度 【摘 要】由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案例引发思考,引申至影视作品领域,得出认定改编作品相似度的方法步骤
引言
在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认定某项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被控侵权行为落入了著作权人特定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改编他人作品需经他人许可。改编权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是在原作基础上使用另一种独创性表达、形成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一、对比摄影作品和油画作品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成立
1997年5月,摄影家薛华克个人摄影集《藏人》一书出版,书中收录其摄影作品《次仁卓玛》。2006年12月,《中国油画》杂志刊登燕娅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后该画拍卖;2007年5月燕娅娅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亦收录该油画。薛华克以《阿妈与达娃》侵犯《次仁卓玛》的改编权为由提起诉讼,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通过对比两作品的类型、主题、表达方式,认为一个系摄影作品、一个系油画作品,属不同种类的创作方法,但其主题思想、表达方式和基本内容均高度相似,故认定本案侵犯作品改编权成立
摄影作品和油画作品虽属不同种类创作方法,但均系平面图像,两者对比起来亦比较方便,只要比对其表达方式,如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等方面,就可以得出是否相似及相似程度的标准。当然,这个大前提是油画作者具备一定的才华和技能,否则虽是临摹,亦画虎不成反类犬。而要比对作品所表达的主题则要高深得多,要求审判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涵养,且有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也就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但既然是学术探讨,本文也就不拘泥于案件结果,而是希望通过学术论证,探索一种方法步骤,以期对判案实务有所裨益
二、对比小说和剧本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不成立
小说《胭脂扣》系香港作家李碧华创作,2008年8月31日,李碧华与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严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转让给华严公司。2009年第12的《剧本》杂志刊登了罗怀臻、陈力宇创作的《胭脂盒》剧本全文。华严公司认为小说《胭脂扣》与剧本《胭脂盒》在作品名称、主人公、人物关系、场景、情节等方面均有相似为由向法院主张侵犯作品改编权。法院审理认为其主张的作品名称、人物关系相似均属思想范畴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表达”;而其主张的场景、情节等均属于惯常的表达方式而非独创表达;另男女主人公虽相同,但作品内容、人物性格、整体印象、剧情关系、情节设计方面等均有实质性不同;故而认定剧本《胭脂盒》不是小说《胭脂扣》的改编作品
现今生活中,小说与剧本经常是互改互编,特别是近年来,网络小说流行之势甚盛,有些出版发行,有些直接改编成电视剧本,如千山暮雪、花千骨等。亦有游戏变成了小说或电视剧,如仙剑奇侠传、古剑奇谭等。这中间,当然是利益在推手,一部作品在其原始领域取得成功和知名度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迎合大众口味推出其他类似作品或相关作品,以谋取更大的利益。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然而“表达”和“思想”的认定却是难题。特别是形成文化氛围的介质,在现今网络传媒盛行的时期,任何一个名称、句子、符号都可能成为独特的表达方式,但却不一定就是某个作者的独创表达。这种氛围既让人人成作者,也让作者无觅处
三、拟认定改编作品相似度的三步骤
要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前提是两个作品相似,具有可比性,如若风马牛不相及,当然不必多此一论。而相似的作品不论其类型是否属于同种,只要有可比性,让人看到一作品立马想到另一作品,则是具有可比性。笔者认为,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最重要的还是要掌握如何认定相似度,而相似度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审查其表面表达形式是否相似,二是审查独创性表达是否实质相似,三是审查作品体现的主题是否相似。只有由表及里,层层深入,才能准确界定两个作品是否相似,进而认定是否侵犯作品的改编权
( 一)表面表达形式是否相似
所谓表面表达形式,从图像作品角度来说是画面呈现的意象,包括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姿势、物品摆放、神态服饰等,因作品表现手法不同,故不要求做到百分百分毫不差,一点儿都没差的是复制而非改编。而改编文字作品的音像作品审查难度要大得多,如一部五六十集的电视剧,不论怎样总要先完整查看整部作品再作定夺。虽然文字表达方式仅仅书面的,但音像作品却千形万式,其表现手法更是多样纷繁
改编作品虽是作者的创造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具有独创性,其表面表达形式套用原作,虽可能略作修改,但从其表面审查与原作相似度高。特别是新作品作者有机会接触旧作品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其接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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