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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思考

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的思考   摘 要:技术类知产案件审理效率低,技术事实认定难一直是困扰知产审判的重大难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2014年我国建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专门试点法院,并在三个试点法院的院制建设中设置了技术调查室,以配合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制之初,域外立法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各国模式仍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已有的四种主要技术事实调查机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类案件审判效率低、技术事实认定结果不够精确的问题。文章认为在我国建立以技术调查官为基础,形成与司法鉴定、专家陪审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的技术调查机制,更符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有利于实现技术类案件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双提高的目的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知识产权审判;公正与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9-98 -03 一、概述 知产案件审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问题的知产案件中,技术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尤为明显。 为有效解决技术类案件纠纷,提高案件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依据该规定分别设立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且三个试点法院都设置了技术调查室。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作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院中设技术调查官一职,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尽量推动的一种主流模式 二、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势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前,当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超过法官可处理的范畴时,通常借助以下四种途径解决涉案的专业技术问题:一是借助鉴定意见;二是由法院选择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三是依靠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解决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题;四是就特定专业问题向外部专家顾问咨询。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法院内部设有技术调查室,法官可要求技术调查官就专业技术问题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相比之下,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以下三大制度优势: 一是高效性。司法鉴定是知产案件审判中解决技术难题的重要方式,但其耗时长,影响案件审判效率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技术调查官制度可有效降低法官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对于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可直接通过技术调查官解决。对某些复杂的技术性难题,技术调查官可全程参与庭审,通过深度、全面了解案件情形,有效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保障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同时可节约诉讼和时间成本,有效提高知产案件审判的司法效率 二是便捷性。专家陪审员制度和向外部专家咨询制度是解决知产案件中技术事实问题认定难题的两种重要方式,许多法院也都建立自己的专家陪审团队伍以及技术咨询库。但人民陪审员大多工作繁忙,且是在案件需要时,由法院在开庭前确定,因此可能存在时间无法保障,需要协调的问题;人员陪审员的确定方式是随机抽取,在知产案件中,无法保障选择的陪审员具备相关领域的技术知识。专家咨询制度虽然可帮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且将案件的裁决建立在无需承担责任的技术咨询意见上,无法保障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作为法院的内部人员,技术调查官基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较为有效的保障了技术调查官具有与案件待决技术事实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确保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意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是中立性。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因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额诉讼当事人提供另一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决定了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性。 而作为法院内部编制人员的技术调查官就不存在中立性缺失的问题,其法律地位较专家辅助人更具超然性与客观公正性,不受制于当事人。而与法官之间非上下领导的关系,决定了其不受制于法官。因此,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更具可中立性和参考性 三、域外立法规定 (一)技术法官模式 该模式的代表国家为德国,技术法官模式能有效避免法官或合议庭过度依赖鉴定人,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的效率以及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确定性。但是德国技术法官模式对技术法官的任职要求规定过高,且技术法官本身的专业知识有限,不可能通晓所有技术领域的知识,因此这种模式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技术调查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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