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体制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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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体制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摘 要】目前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过重,所设置的特殊税费也不合理,没有起到很好的级差调节作用,而且税费分配政策明显不利于资源开采地,造成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不足,影响资源开采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思考我国现行资源水费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改革的相关对策路径 【关键词】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体制;对策思考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资源税费体系虽然在形式上基本完善,但在某些层面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理论概念不确切,资源税费征收缺乏可操作性;资源税费的级差调节能力不足,不利于对资源的合理开采;税率总体偏低,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等三个方面 (一)理论概念不清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补偿费制度从名称和性质规定来看,均存在一定的理论概念不清的问题。第一,资源税是国家以牺牲非再生能源资源为代价征收的税,体现的是对国家非再生能源资源的有偿使用。而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因而,资源税不符合税收的性质。第二,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中,资源补偿费被解释为“对地勘费的补偿”,其存在的问题更为明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实施后,采矿权申请者必须向探矿权人支付探矿权价款,才能获得供采矿使用的地质勘查资料,地质勘探费能够通过采矿权的流转来获得补偿。此时,地质勘探费用已构成采矿权价值的一部分,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疑是重复征收 (二)级差调节不足 各国现行的非再生能源资源税费体系中,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都考虑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经济学理论证明,征收级差地租不会扭转资源开采者的开采行为,是比绝对地租更有效分配经济租金的方式 在世界各国的资源税费体系中,权利金等构成了绝对地租,资源租金税、累进利润税等构成了级差地租。但在中国目前的资源税费制度中,属于级差地租的资源税费只有资源税一个项目。调节级差收入,维护资源的合理开采是开征资源税的初衷。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税额确定不合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公平,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间的不平等亦在所难免。更为关键的是,由于资源税被列为地方税,调节级差收入的目标落空。另外,由于资源税未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等非再生能源资源开采指标相挂钩,未能起到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的作用,背离了设立资源税的初衷。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为减少亏损,在资源开发上,常常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不合理行为,加重了维护和保护资源的难度 (三)资源税税率总体偏低 我国的资源税费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制定沿用至今,一直采取维持低税率的政策,且在这20多年中未能随着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对税率进行相应的调整,造成现行税率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过低的资源税率亦使资源价格不能反映其价值,使资源开采业变成了一个暴利行业,助长了开采企业的乱采乱挖之风,损失了国家的收益。税率如此的低,导致我国资源税的税收收入总体增长缓慢,总量太低。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的税种以及税率设置进行改革已经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 二、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体制问题总结分析 第一,目前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过重。通过对比分析其它行业的税费负担,发现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最重,其中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过重,并没有考虑到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我国目前针对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所设置的特殊税费不合理,其中资源税的征税原则就与事实相违背,并没有很好的起到级差调节作用;其次资源税税率过低,相比国外我国的资源水平很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置重复 第三,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税费分配不公,目前的税费分配政策明显不利于资源开采地,造成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不足,对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影响资源开采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税费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减轻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总体税费负担、调整所得税和增值税 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行业的税费负担明显高于其它行业,过重的税费负担不利于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抑制了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投资,不利于非再生能源资源行业效率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限制了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自身对非再生能源资源开采所造成的外部性的补偿,持续恶化非再生能源资源开采地的环境。矿上企业税费负担中最重的是增值税,国外非再生能源资源企业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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