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1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docVIP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父母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有的原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有的改随继父或继母姓,给原已“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暂时平息的矛盾重新加剧。而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时及公证机关对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出具的《公证书》,一般以民法通则第99条和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为依据。笔者认为此类情况若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后果,不利于社会安定,受害最深是子女。  1、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原因   一是出于赌气心理。有的女当事人认为前夫传宗接代思想严重,所以要给小孩更改姓名,让他家“断子绝孙”,仿佛更改子女姓名之后,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有的男当事人原是“招女婿”到女方家落户的,子女原是随母姓,离婚后孩子判归自己抚养,便将孩子变更随父随了,让女方家原想通过招女婿,续“香烟后代”的理想破灭。   二是寻求心理平衡。有的因为对方有过错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因为心理失衡,便随意变更子女姓名。还有的女当事人认为现在离婚了,孩子也判归我了,当然得我说了算。   三是认为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基于以上认识,便想当然地认为,既然离婚后孩子随自己生活,给他(她)更名改姓,对方管不着。   2、 未取得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是否消除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是关于公民姓名权的权利原则性规定,主要在于明确姓名的权利内容及其绝对权、专有权的法律性质,用以规范社会关系中公民享有和使用姓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是亲属关系这一特定领域内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上述社会关系中公民对他人之间的法律问题。因此,适用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法律问题,是很不适宜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监护权中人身权包括被监护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这一法条精神可以看出,子女出生后的姓名一经由父母双方协商共同确定后,或一方决定,另一方未持异议,应视为另一方同意。这样,姓名作为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称谓,便可确定下来,不能再随意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的倡导性规范,其内涵或者说立法政策考虑,在于反对具有一定封建色彩的父亲专权的亲权原则,确立父母的共同亲权原则。其规范作用表现在:父母对出生子女命名时,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确立姓名时的一种选择性指导。它的规范范围就在父母之间,并不包括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面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为双方以外的姓氏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处理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为双方以外姓氏的纠纷,应当寻找更合适的规范依据,而不应当适用婚姻法第22条这种貌似合适的规范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我们也不能将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理解为“随意”,就象不能把“婚姻自由”理解为“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一样。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3、子女姓氏及其变更与公民姓名权不是同一法律问题。   子女姓氏及其变更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并不反映公民姓名权的自主权要求,它反映是亲属关系下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要求和血缘关系中的一种伦理关系的客观要求。一般来说,公民姓名权包含其自我命名权,但基于血缘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和基于收养关系所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家族制度以及社会伦理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