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考试作弊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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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考试作弊刑法规制

浅析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   摘 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改了诸多条文,其中最值得人们注意的是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畴。条文一出,立即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人支持,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本文旨在分析一下刑法规制考试作弊等相关行为后所产生的利与弊,以便大家能更准确地理解该立法规定 关键词:考试作弊;刑法规制;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114-02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考试作弊的刑事处罚,修正案规定,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要给予刑事处罚。因此,考试作弊入刑后的第一次国家级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也被众多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国考”,考场规则里特别强调了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那么,考试作弊入刑该如何理解?又对人们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解读 依据本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构成本罪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弊入刑的前提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范围有严格限定,依照现有法律来看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等所确定的国家级别考试。其次,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有组织性的组织一定规模考生集体作弊,或者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的,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的学生的住宿,以及为被组织的参试者以及家长或监考工作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信息、作弊设备等情形。再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最后,对替考与被替考者都要定罪量刑。因此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要求同时处罚参试者和替考的双方行为人,并且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另外,关于本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既遂,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替考或者被替考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二、考试作弊入刑的意义 现代教育背景下,考试制度仍然是最为公平的人才选拔方式,因为考试不但能够检验参试人员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考试可以最大程度上给考生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考试作弊行为是对社会公平竞争的一种挑衅,使参试者的水平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人才选拔机制,长此以往必将给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之前的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此次考试作弊入刑有利于整治社会风气,净化考试环境。只有通过考生自己的努力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最后,显而易见,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诚信社会的建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虽然表面上看来,作弊者获得了短暂的利益,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作弊者即使通过弄虚作假获取了相应的资格,但其能力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一定会在往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露出端倪,届时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一份资格,更是信任的缺失、诚信的缺失。① 因此正气的考试氛围、文明的考试环境对于考生来说很是必要。只有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才能达到考试想要取得的效果。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它是国家机关选拔工作人员的方式,招考条件严格、苛刻,考试要求严肃、全面,考试权威崇高、无尚。考试作弊,不仅仅是对考试的不尊重,是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更是对考试权威的不服从,必须治、坚决止,没得商量。作弊入刑无疑是“撒手锏”,为考试公平和权威保驾护航。②总之,考试作弊入刑,一方面将国家考试纳入法治视野,提升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使考试作弊治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具有象征意义;另一方面,刑责具体而明确,且罪罚相当,提高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及经济成本,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收到震慑效果。③ 三、考试作弊入刑的负影响 考试作弊入刑之前一直以治安管理处罚为手段。此次入刑,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替考是一种个人考试作弊行为,不同于组织性作弊的营利行为,这种个人作弊行为一般不涉及金钱交易,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对待似乎有些严厉,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有异议。”赵秉志教授认为,替考者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给一个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对他们来说太过严厉了。④在这些反对的声音中,也主要集中在替考与被替考双方都要受罚,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文认为,在处罚国家考试作弊时也应考虑到到“比例原则”,要同时考虑处罚的适当性和入刑的必要性,否则一旦入刑,处罚过重,会让被处罚者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很容易产生破坏性的冲动行为,同时,还会对社会和被处罚者家庭带来负面影响。⑤ 从另一方面来看,考试作弊入刑也是刑罚权扩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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