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转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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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转变

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的转变   摘要: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中坚力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司法改革在全国的普遍开展,检警关系也走向新发展、新模式,逐渐告别“老旧”、“传统”。检警关系的快速转变并非易事,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阻碍,如何处理好改革后的检警关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检警关系;职能作用;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18-02 作者简介:张卓敏,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研究方向:司法警察理论及实务 检察人员包含检察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干警分为三大类: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而司法警察被纳入第二类即司法辅助人员,更加奠定了司法警察在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 一、检察机关检警关系工作现状分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在检察机关内部,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司法警察还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多此一举,工作中,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依旧可以很好的完成各项工作,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同时,司法警察的录入无需有无司法资格证书作为准入条件,因而在部分检察官心中认为司法警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程度与其它检察人员相差甚远,不便于参与到办案过程中,司法警察自然而然“低人一等”。在检察机关外部,由于司法警察不常参与办案,导致与外界接触少,因而许多人并不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存在,包括人民警察的其它序列都认为司法警察只是一支可有可无的警种 (二)行动上不被支持 检察院司法警察有九大法定职责,如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利用率较小,办案干警相信自己有能力独立完成所承办案件,无需司法警察的参与。而司法警察部门又没有主动介入案件的权利,因而,即使司法警察想参与办案也无济于事,造成司法警察职能不能很好的得到发挥。更多的是,司法警察被当做是检察机关的“保安”、司勤人员 (三)结构上不够合理 目前的司法警察队伍中,“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高检院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人数应达到全院总人数的8%至12%,先不说司法警察总人数是否达到高检院要求,而各院司法警察中“老龄”就可能占到60%至80%,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部分即将退休的检察人员将司法警察大队当做是养老退休的地方,因而出现了大量的检转警,造成司法警察队伍相对滞后、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一些基层院因业务量大,名义上虽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实质上将人员分散到各个科室,处理与司法警察职能毫不相关的各项工作,司法警察部门也就成为了空壳,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用警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抽调警力处理状况 (四)自身上不够自信 近几年,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都在补充新鲜血液,但受大环境影响,部分新进干警急于跳出司法警察部门,希望转入业务科室,致使新进干警自入职一开始都未能摆正心态,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做好每一项工作。大都新进干警在法警队工作两到三年后转入其他科室,导致司法警察部门新鲜血液及人才的流失,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警察部门自身的不稳定 二、检察改革后司法警察职权的构想 (一)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司法警察有九大法定职责,是其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转变办案干警不用警、用警少的观念,提高用警率,让司法警察充分参与到保护现场,参与搜查、执行查封和扣押、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参与追逃抓捕、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中,不仅是司法警察的职能的得到充分发挥,也可以让办案干警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的侦破中,进而减少办案干警工作的压力。同时,加强对自身职责的认识,提升司法警察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突出参与、配合、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 (二)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办案安全一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既要确保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又要保证案件安全。目前,全国各地常有报道暴力抗法事件,给办案工作增添了较大的难度,办案检察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特别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嫌疑人身份变化落差大,以致其思想波动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逃跑、自杀、自残或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办案检察官的事件。司法警察的参与,因其具有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受到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与训练,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防止这一类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协助侦破案件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从发现线索到案件侦破,司法警察都会参与到其中,搜查、拘传、看管、押送。而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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