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4.2.3 发行阶段——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负责人 一 公司有权部门关于同意发债的决议文件 证券公司出具初稿,发行人盖章 二 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证券公司出具初稿,发行人盖章 三 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 证券公司 四 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出具初稿,发行人盖章 五 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发行人 六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会计师 七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公司 八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证券公司 九 承销协议 证券公司和发行人 十 承销团协议 证券公司 十一 资产抵押有关文件\担保函 评估机构、律师、证券公司 十二 信用评级报告 评级公司 十三 法律意见书 律师 十四 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 十五 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证券公司搜集 十六 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证券公司出具初稿,发行人盖章 十七 承销团成员资格文件 证券公司搜集 新思路,新发展 * 企业债券项目建议书 二○一一年八月 目 录 企业债券具体操作流程 4 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的必要性 1 企业债券的发行的基本条件 2 企业债券方案设计建议 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5 一、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1.1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健康快速发展债券市场 2010年全年非金融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约4.9万亿,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约0.6万亿,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约1.17万亿,直接融资规模不足30%,而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企业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一般超过70%。因此,债务资本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符合我国融资结构调整的思路,有利于实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目标。 “ 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010年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全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达到约1.7万亿元,截至2010年底,非金融企业债券存量约3.9万亿元,为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1.2 债券市场融资的需求分析 企业通过发债融资的意愿增强。由于今年信贷的调控较为严格,企业可能更多地依赖直接融资市场获取资金,而符合股权融资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这就使得大多数企业更多地转向债务资本市场融资。 中低级别企业债券增速可能高于高级别企业债券增速。一般而言,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在信贷投放放缓之时,这些企业受到的影响也会相对较小,而那些信用级别相对较差的中低级别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则更难,更需要从别的渠道获取资金. 1.3 企业发债融资的优势 提高企业在全国资本市场的美誉度 融资规模大,锁定利率,节约财务成本 规范公司资本运作平台,可持续融资 科学发展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的基本条件 2.1 企业债券主要政策规定 主要法规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10日国发[2010]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20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审批部门 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 会签部门: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2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3 5 4 6 2 7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建议发债主体净资产规模达到15亿.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2.3 城投类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