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法区分共同或个人财产的股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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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法区分共同或个人财产的股票,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黄某与李某于2004年相识并交往,2005年年初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黄某的父亲曾赠与其5万元资金作炒股用,该投资行为持续到婚后。无奈股市风险不可预测,黄某所购股票于2005年年底出现亏损。为弥补损失,黄某用家中积蓄填补了股票亏空。2006年,股市行情上涨,黄某所买股票迅猛增值,市值约30万。2008年起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均欲离婚,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之股票账户曾先后有两次注资,第一次为婚前黄父所赠人民币5万元,第二次为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储蓄款。但是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无法准确认定2006年股票增值部分是由何次注资所产生之孳息,故股票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令由原被告平分。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价值约30万元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对此深圳知名婚姻家庭金牌律师 HYPERLINK /a/guanyuwomen/tuanduilvshi/2013/1119/353.html 马成律师分析如下:   一、黄某婚前注资5万元个人财产是否还存在?   要判断黄某婚前所注资金是否存在需要判断股票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是婚前取得。若能确认黄某婚前注资5万元尚在,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孳息,而后期所带来的增值便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认定为夫妻婚前共同财产。但就本案来说,货币属于种类物,股票也基于其流动性价值瞬息万变,因此其增值部分到底是在哪个时间??点产生的没有确定唯一的标准来界定。故实践中区分股票增值部分具体何时产生存在难度,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定状态之下难以予以确认。   二、对于难以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确认。   对于本案法庭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难以认定,且原被告双方无法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更多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立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此种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推定原则处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故本案中关于股票增值部分推定认定为原被告间夫妻共同财产后,依法应当判处双方平分。原审法院之审理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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