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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课件
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VCLT第53条) 区分: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3.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VCLT第54条-64条) 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区分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暂停实施(suspension,中止):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实施条约的一部或全部。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final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exchange of notes)、谅解备忘录(MoU)、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等 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条约法的编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 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签署( signature ) 草签( initialling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VCLT 第14条)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3.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4.条约的保留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VCLT第2条) 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 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保留的规则 ——保留的提出(VCLT 第19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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