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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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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事代理制度 Commercial Agent System 一、代理制度的二元模式 (一)民事代理 1、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1)代理权的非权利性 (2)代理人的非主体性 (3)被代理人的广泛性 (4)在代理原则上,民事代理主要坚持“显名主义”原则,即只承认直接的公开代理 (5)代理权产生的多样性 (6)对代理人行为的限制 (7)在代理内容上,民事代理既有财产关系代理,又有非财产关系的人身代理 (8)在法律责任上,民事代理人一般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9)在代理权的终止上,可因本人或代理人的死亡、禁治产、破产或丧失权利能力或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代理目的完成,使代理关系归于终止 (二)商事代理 1、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1)商人性 (2)独立性 (3)职业性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5)职责的双重性 (6)法定的行为能力性 (7)有偿性 (8)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9)商事代理还不因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二、代理商与其他商事经营辅助人员的区别 1、商事企业雇员 2、商事居间人 3、行纪商 4、行纪代理商 5、专营商 6、特许经销代理商 三、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与被代理企业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1、代理商的义务 (1)代理商必须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必须在此维护被代理企业的利益 (2)代理商对被代理企业负有报告义务 (3)基于代理商与被代理企业之间的长期法律关系,代理商对被代理企业还负有忠实义务。 A、代理商必须接受被代理企业的指示 B、代理商针对被代理企业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C、代理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由被代理企业委托保管的货物或其他商事经营标的物,必要时应当予以保险 D、对于涉及禁止竞争之条款的商事经营活动,代理商从事这类活动时,一定程度上需征得被代理企业的同意 2、代理商的权利 (1)针对被代理企业,代理商享有佣金请求权 A、销售佣金 a、代理商和被代理企业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代理契约关系 b、被代理企业的交易之达成必须归因于代理商的积极促成活动 c、被代理企业和第三人在交易履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对于佣金请求权的形成有着不同的影响 B、代收佣金 C、代付佣金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企业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 (3)如果代理商已拥有某种请求权,那么,根据商法的规定,他还享有以这种请求权为基础的留置权 (二)代理商与被代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1、在代理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只有被代理企业与顾客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契约关系和直接的法律责任关系,代理商与顾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如果被代理企业没有授予代理商代理权,而代理商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了代理活动,代理商要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 2、在被代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适用关于商事交易之缔约代理人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企业将通过代理商来与顾客发生关系,顾客与代理商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企业生效 四、商事代理契约关系的解除 (一)契约关系解除的依据 1、代理契约缔结时未规定解约期限,法律所规定的解约期限是解除契约的依据 2、虽然契约缔结时未规定解约期间,但由于特殊的重要原因,必须立刻解除契约 3、民法典和破产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商事契约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代理商仍然可以针对被代理企业,无条件地享有佣金请求权。前提: 1、佣金补偿请求权成立 2、商事代理契约之终止 3、补偿请求权被取消的情况 (1)解约是由代理商一方做出的 (2)虽然解约是由被代理企业提出的,但是被代理企业对于解约有正当的重要理由,并且这种理由是由代理商负有责任的行为所致,这种情况下,对于解约之后的业务,代理商同样不再享有佣金,并且同样不再享有佣金补偿请求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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