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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理法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业务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如贸易代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广告代理、律师等等。 本章的重点是代理法律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代理法及外贸代理制。 难点是正确理解各种代理关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桑德维奇案 案情:伦敦市一名商人的学徒,向一个法国商人购买了10吨酒,但未付货款。法国商人从法院得到了针对学徒的判决书,使学徒因无力支付酒钱而被判入狱。后来,该学徒又以他的雇主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声称雇主命令他到桑德维奇去买酒,他曾经授意进行这笔交易。伦敦市长和市政厅官员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法和伦敦地区的惯例,店铺学徒为其主人购买或购买供其主人使用的物品,应由主人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而学徒则应无罪释放。” 问:该案中学徒的行为是以谁的名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行使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人需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不得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如立遗嘱,婚姻关系)。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代理,必须由本人进行(如预约演出、画画)。 3、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人不应进行,更不允许代理。 案例:某公司负责人委托业务员外出采购电风扇,该业务员却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该合同上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当企业发货给公司,公司拒收空调,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公司拒收空调,拒付货款是否应得到支持? 司法解释: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但责任。 2)非法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的,所签订合同无效,出借人和借用人负连带责任。 3)如果借用单位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承包关系,而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这种借用为委托关系,所签合同有效,借用单位与出借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1、(大陆法系)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分为: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代理。(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完全公开本人的代理和披露本人存在的代理)。 (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通过协议转移给本人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间接代理实际上就是行纪。行纪:就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的人。) 2、(大陆法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我国还有指定代理) 3、(英美法系)根据本人的公开程度,分为: (1)显名代理(本人完全公开的代理):指既公开本人的存在,也公开本人的姓名。 (2)隐名代理(披露本人存在的代理):指只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本人的姓名。 (3)本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也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4、根据代理人是否对本人或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分为:一般代理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 三、有关代理的国际公约 1、1961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2、1960年国际商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3、1983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重要)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Voluntary):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2)法定代理(Statutory):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所产生的代理权。 2、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是: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最多) (2)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3)客观需要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英美法判例:P108) (4)追认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 3、《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很灵活)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如:协议、单方撤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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