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社会保险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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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社会保险度

Millions strike in UK over pension changes 在全面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条件也日渐成熟。消除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的局面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中共中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系 统一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首先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税”“费”之争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  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缴成本;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目前,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与税收特性相冲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与基金储备两种模式融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特征突出,尤其是个人账户具有私人所有性质,与税收特性相冲突; 其次,开征社会保险税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冲突。收费还是征税,关键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宜采取收费方式; 第三,开征社会保险税会使政府重新陷入沉重负担的困境。改变筹资方式,就会使政府陷入对未来社会保险支出负无限责任的困境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并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费是指国家向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一定报酬,具有等价、补偿、自愿三个特征,其本质上是与特定受益群体的交易行为。 从税和费的适用范围分析 基本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由国家在劳动者遇到生活风险时向其提供保障。对于劳动者来说,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应采取税收形式。 由于现行缴费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缺乏保障,并且给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社会保险税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筹资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 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既要避免因社会保险税率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对社会保险税税率的设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企业的经济承担能力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如果高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税造成了大批企业的破产,这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初衷不相符,还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政府的权威性 国家财政调控能力与财税体制 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   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采“税”或“费”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符合税费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根据上述税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通过税的方式进行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部门以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   按照我国现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主要是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形成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这一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因此只能是采用税的方式,而不能用费的方式。然而这种税收并不是以财政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政策为目的。因此,遵循的并不是量能课税原则,其牺牲平等原则,是因为有更高的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公益要求。这符合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具有对待给付的,不具有税的特性,而符合费的性质。职工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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