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上海政法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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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刘恩媛 上海政法学院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内容提要:学习租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了解租船合同中的常用术语的含义;学习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1、含义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 海商法第128条 2、实践中的做法 船舶租用合同通常在标准格式合同范本基础上经当事人商议拟定 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 有关规则的国际现状 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 英美国家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合同并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规定。 2、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第127条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1、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P172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P172 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格式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租约代号“波尔的姆”(BALTIME) 2、美国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约代号“土产格式”(Produce Form) 3、中国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中租1980”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规范 2、交船 3、租期 4、货物 5、航区条款和安全港口 6、有关租船人指示的条款 7、租金支付和撤船 8、停租条款 9、转租条款 10、留置权条款 11、还船 案例一:“官海88”轮期租纠纷案 1994年,福建省官头海运总公司与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深圳公司租用福建公司的“官海88”轮,租期一年,从1994年1月5日至1995年1月4日,交船日期为1994年1月5日;交船时福建公司保证船舶处于适航、适载状态,保证各种证书有效;舶航速在风力3级时11节;租金每30天为一期, 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出租方第一期租金,之后每隔30天支付一个月租金,且承租方应将接船时船上存油油料款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支付;另承租人有权将还船时船上存油油料款从最后一期租金中予以扣除。出租人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适航和适于承租人航次需要,或因出租人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船期延误,承租人有权扣付租金;    因出租人造成的船上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耗油增多、航速低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负责。 福建公司按约交付了船舶。1月6日,中国船级社对该轮进行检验,认定处于适航状态。16日,“官海88”轮船员操作技术失误,船舶漏油,被天津港务监督安排在大沽口待命接受处理,直至21日才安排靠泊计划。4月7日,承租人提出要求解除租船合同。4月 14日,承租人应出租人的要求给“官海88”轮加轻油24.563吨,当日将船舶交还。深圳公司尚拖欠福建公司租金未付。 合同期间“官海88”轮前八个航次往返蛇口港与天津港,实际航行天数分别为7天、7天、13天、6天、10天、8天、8天、7天。按合同规定的船速航行天数应不超过7天。 深圳公司提交的租船合同中,对交船日期及要求出租人提供海关监管货准运证等必备证书处有修改,双方在修改处未签章认可。实际上,由于没有取得海关监管货准运证,承租人的货物超期滞港5天,产生堆存费共港币55,780元。 福建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赔付拖欠的船舶租金、交船时船上存油油料款、承租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租金损失及利息。 问:1、承租人是否权解除合同? 2、在所发生的费用中哪些是承租人应支付的,哪些是应从租金中扣除? 案例二:东运轮705定期租船案 1995年,广州海晖运贸公司与香港展宏船务有限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 约定:香港公司租用广州公司的“东运705”轮,租期6个月,从船舶交付之日起计算;承租方负责劳务费、燃油费、船舶港口使费等;租金每月港币185,000元, 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承租方应在船抵起运港时预付15天租金, 15天后付清1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二天内租方先付港币20,000元作为定金,在第一期租金中扣回;如租期未满还船,租方须按租金约定的75%,支付从还船之日起至租约期满之日止实际天数的租金。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香港公司同意广州公司在办妥“东运705”轮的有关证书之前,调派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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