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其广泛涵盖了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贞操、信用、隐私乃至自由、生活等各种与人格相关的利益。 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以法律直接赋予权利人本身固有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 对于“人格尊严权”的概念,民法学者杨立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在“人格尊严”后边加上“权”字还是不加“权”字,结果大不一样。 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是抽象的权利,而这个司法解释将它变成了具体的权利,成了一个与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一样的、处于同等地位的具体权利,这就等于抽掉了一般人格权的灵魂。而且,否认了人格尊严在具体人格权中的统帅地位,人格尊严就不再具有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功能,也不能依据人格尊严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 参见杨立新著:《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礼2005年版,第132页。 * 人身权 目录 一、人身权 (1)、民法学(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 (2)、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二、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正当性 三、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的含义 (2)、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 (3)、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界限 四、关于案件的分析 一、人身权 传统的人身权涵义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即人身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人身而存在,不包括经济活动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属于“非经济”权利领域。 从人身权的两大构成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范围来看,广义的人格权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其中人身自由权可延伸为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自由、意志自由和迁徙自由等。而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又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1.民法学(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 民法学归类模式存在着一种内外重结构: (1)外重是以人身权包含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内重是以人格权包含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一)功能不同 1. 一般法律(私法)上的人身权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而作为宪法(公法)所规定的人身权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 2. 其他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也保障人身权,但它们主要是防御和对抗行政权或司法权,而宪法上的人身权则是防御和对抗一切国家权力,其重点是防御和对抗立法权的侵害。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不仅为一般法律法规规定人身权提供立法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它是宪法监督机构审查法律法规一般法律有关人身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涉及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提供审查的依据和标准。可以说,这是宪法必须规定人身权保护条款的根本意义所在。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二)救济方式不同 1. 一般法律(私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2.一般法律(公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是通过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得到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只能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得到救济,在违宪审查司法化的美、德等国,是通过附带的或专门的宪法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