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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件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精要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货物受损。 为保障收货人在货物受损后获得补偿,货主在货 物出运前就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事前投保)。 国际贸易保险根据交货价格术语不同投保方也不 同。无论哪方办理,一般都涉及根据买卖合同或 惯常的做法: 选择投保合适的险别, 确定保险金额和缴纳保险费, 并办理投保手续和领取合适的保险单证。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国际保险市场对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都有特 定的解释。了解他们的确切含义,对合理选择投保 险别和正确处理保险索赔都是十分必要的。 当海运货物投了某一险别后,若遇到风险出现损失 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看遇到的是什么样的风 险、哪种损失、发生了哪些费用,了解他们的含义 与分类,是保险实务的需要。 一、风险 (一) 海上风险 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1. 自然灾害: 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海上保险业务中仅指恶劣气候、海 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 意外事故: 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 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通常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外来原因造 成的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 窃、短量、雨淋、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 串味、碰撞、锈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 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 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 致的损失等。 风险结构图 二、损失 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承保的损 失是属于海损(Average)。 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通常也包括与海陆连 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 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已不可 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 构成 “实际全损”的情况: (1)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例如,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2) 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船只被海盗劫走,货物被敌方扣押等。虽然船货本身并未遭到 损失,但被保险人已失去这些财产,无法复得。 (3)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例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仍旧是茶叶, 但已不能饮用,失去商业价值。 (4)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例如半年仍无音讯, 则可视为全部灭失。 2. 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 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 两种情况: 全损的赔偿/部分损失的赔偿; 若想获得全损赔偿,被保险人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 物委付给保险人。 (二)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 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1. 共同海损 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 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 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 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 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 同海损。 例如,某一货船在途中遭遇暴风雨,船身严重斜倾, 即将倾覆,船长为了避免船只覆没,命令船员抛弃 船舱内的一部分货物以保持船身平衡,这种抛弃就 是为了避免船、货的全部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被抛 弃的货物属于特殊牺牲,即为共同海损牺牲。 又例如,船舶搁浅时,为了使船舶脱险,雇用拖驳 强行脱浅的费用,即为共同海损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或是不可避免地 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 共同海损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 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或运费方按 最后获救价值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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