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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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精要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 2、前期专题研究 规划调整完善前可以按要求开展五大专题研究,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基础准备,五大专题研究的总体要求为: 专题一: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根据县域人口、产业、节约集约、资源、生态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机遇,明确土地利用发展方向,科学预测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明确发展规模,提出发展目标。 专题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摸清当地耕地现状及后备资源情况,查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构成,查清耕地污染、灾毁情况,查清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具体标准、规范、规模。 专题三:生态保护。查清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分布、控制保护范围和各部门建设要求,提出本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依据、标准和规模。 专题四:节约集约用地。查清城镇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地下空间与批而未供土地的分布、规模、类型、范围,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体现由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的转变。 专题五: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按照优化开发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和多规融合的要求,探索城市、城镇、中心村等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方法。 (二)按下达任务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坚持应保尽保。 1、根据二调成果、2014年耕地实有量、生态退耕、用于占补平衡且已经变更并备案的耕地量等因素,进行耕地量的统计核查,确定保护面积。不仅要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基本稳定,在质量上也要落实实有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 2、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将应当划入而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与思路: 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与耕地保有量目标调整做好协调。以现状基本农田为基础,对于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高于原安排的,将新增耕地中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相应增加基本农田面积;对于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低于原安排的,除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和实施国家相关规划难以避让的以外,其余基本农田均应予以保护。 (三)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调整 在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调整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优化比例结构,保障新型城镇化发展必要用地,促进区域和城乡均衡发展。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 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的耕地,设施农用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 3、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4、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形成的成片优质耕地。 (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三)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经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五)保护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底线为基础,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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