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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培训综合知识精要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8)坠落: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 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 部、球罐内壁作业的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9)碰撞: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 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 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10)失控: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装置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 备不能正常操作的现象。 (11)故障: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 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2、损坏程度分类 (1)完全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其主要结构或者主要 构件损坏,无法或者不宜修复再用的损坏。 (2)严重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因受压(承重)部件、 主要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导致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而进行 修理的损坏。 (3)一般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主要构件、主要受压 元件轻微损坏不需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修理,并且未引起其他相关灾害的损坏。 (4)严重故障: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导致特种设备长时间 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故障。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3、事故原因类别 (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环境直接引起设 备失控或者失效的因素。 (2)间接原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因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也有一个或 者多个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这种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构成事故原因 的第二个层次,即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指社会环境、管理以及个人因素等。 (3)主要原因:对事故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事件或者使事故不可逆转地发生的事 件为事故的主要原因。 (4)次要原因:除事故的主要原因外,对事故后果起次要作用的其他影响事件 为次要原因。一般事故的次要原因可能有若干个,按照其对事故后果作用的大小进 行排序。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4、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下列事故: (1)违规、违章、违纪造成的事故; (2)可能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是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或 者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 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 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几项规定 ⑴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 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 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 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 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 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 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 故情况,但应当在24 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⑶ 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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