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护士维权理论与实务 刘 鑫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联系信息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 编:100088 私人 邮箱:lxx8181@163.com 电 话:01058908141 手 机传 真:010公用 邮箱:yiliao816@, 12345 网 址:www. fmedsci. com 维权的概念 维权是任何有思维和本能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一种有理性的社会行为。 维权必须与该个体所处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密切结合。 医疗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维权分类 广义维权与狭义维权 主动维权与被动维权 积极维权与消极维权 事前维权与事后维权 适度维权与过度维权 主动维权与被动维权 被动维权就是进入诉讼之后,利用法律应诉的行为。 主动维权在于日常工作中的依法行医、行为自律、提高医疗质量、发生医疗纠纷和可疑医疗事故事件依法处理和证据保全的行为。 ←返回 在如此众多的维权分类中,护理维权应当争取“主动维权、积极维权、事前维权、适度维权” 护士维权的内容 护士与其聘用单位之间护士享有的合法权益 护士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护士权益维护 护士与医师共事中,护理享有的合法权益 护士执业过程中被患者及其家属侵犯的权益的维护 护士与其聘用单位之间护士维护 聘用合同要符合《劳动法》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聘用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 缺乏护理工作安全保护 护理执业、管理中的风险责任 人员短缺,护理任务重,无法规范完成护理任务,留下护理隐患 非护理执业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中护士权益维护 护士资格注册 护士被行政处分 护士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 护士与医师共事中,护士权益保护 既要注意协调关系,又要坚持工作原则,因此,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 口头医嘱 错误处方 患者请假、提前出院 护士权利被患者或其家属侵犯 殴打、辱骂 遇到给对方侵犯权益的情况,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对方单独相处,以免没有证据 受伤情况应当注意拍照,注意查找相关证人,及时就医,做伤情鉴定 护士维权基本技巧 要有充分的法律意识 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 要有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 遇事多找法律方面人士咨询、支招 纠纷发生后维权的程序(1) 医师之间的纠纷 科室内部解决 医院内解决 如果涉及侵权,医院内无法解决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与医院的纠纷 关键是事前防范,做好自我保护 必要时寻求行政途径解决 纠纷发生后维权的程序(2) 行政机关处罚后的救济与维权 申请行政复议 提出行政诉讼 护士被患方侵权 公安机关的保护 司法保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 护士维权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维权的基础是自己守法,遵守行业规范 注意讲究维权的方式、方法,适可而止,不要得理不饶人,没完没了 注意留存相关文件,签名前要看清楚签名文件的内容和相关事项 护士条例前瞻 一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13年来的基础上修订的。目前仍在国务院讨论、审议之中。《条例》共6章46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权利和义务、培训和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6各部分。 《护士条例》特点(1) 提出了政府和医疗机构在护理管理上的职责 对政府的要求: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表彰优秀护士、建立护理行业协会、强化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1.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2.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的护理执业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或者再注册手续。 《护士条例》特点(2) 3. 设置护理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4.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护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护士。配备的护士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护士配备基本标准。 5. 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护士个人的护理执业防护,保障护理执业安全。 6.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参加培训提供条件,保证护士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7. 对违规的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特点(3) 规范了护士资格考试和护士注册 规范了护理执业资格的取得途径:欲从事护理职业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方可取得护理执业资格。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称谓 对于已经取得护理执业资格人员的处理办法:审核合格,可以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不需要再重新考试、注册。 《护士条例》特点(4) 强化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调整了护理执业规则 明确了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确定的制度(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