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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设立的风险与防范精要
离岸股权信托的设计与风险防范
目录
离岸股权信托概述
1
2
3
离岸股权信托的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看信托风险
一、离岸股权信托概述
离岸股权信托的概念及优势
1
离岸股权信托设立的考量因素
2
离岸股权信托的架构设计
3
适用英国法律
充分的司法保护
规避汇率风险
01
02
03
概念:以股权为信托
标的,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 。
优势
境外股权信托的概念及优势
离岸股权信托设立考量
红筹架构设立步骤
境外上市主体
(开曼群岛)
个人BVI
境内实体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
境外上市
5、股权控制或者协议控制
2、注册境外壳公司
多层SPV
6、境外IPO
4、设立SPV公司以避税
3、成立上市主体
1、实际控制
PE/VC机构
其他投资者
境外股权信托架构
家族信托
个人全资BVI
境外上市主体
WFOE(外商独资)
境内实体
境外
境内
多层SPV公司
红筹架构搭建完成之后,通过将顶层的离岸公司放入家族信托,确保公司的控制权。
二、案例看信托风险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境内富豪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某上市企业
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香港富商
案例一: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家事法院判决
平分8亿财产,
上诉庭承认内地
法院判决。
平分3200万财产
内地法院
香港法院
香港法院
某通信公司副主席离婚案:两地不同判
案例一: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境外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案情介绍:
陈某与熊某系夫妻,熊某与熊小某系兄弟。婚前,熊某创办A公司、B公司,婚后,熊某通过股权置换和VIE模式构建,转让A、B公司股权获得C公司股票,无对价支付,C公司股票系本案争议财产。随后,夫妻感情恶化,熊某起诉离婚,一审驳回起诉。期间,陈某得知熊某转让股票的情况,故向J省高院起诉股票转让无效。
女方
男方兄弟
美国上市公司C
男方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婚前
婚后
A公司
B公司
男方
B公司
A公司
100%
100%
400万
股票
无偿转让 股票
夫妻
BVI公司
100%
SEC的信息披露:“…根据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熊某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向其兄弟熊小某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00万股普通股…”,SEC同时明确“熊某将400万股权赠与给熊小某,熊小某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400万
股票
1
1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法院审判观点:
J省高院:本案股票取得时间和转让时间都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熊某未经陈某同意转让股票构成无权处分,且熊小某未支付对价,两人系兄弟关系,因此不是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赠与合同无效。
最高院:熊某通过股权置换方式实现境外公司上市,属于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熊某在离婚诉讼前无偿转让股票给熊小某,熊某与熊小某作为兄弟,损害第三人陈某的利益。故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 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最高院的判决确认一方婚前的股份在婚后的增值和分红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婚
后
股
权
增
值
的
界
定
2
如果男方结婚前设立信托?
股权控制关系,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无直接关系,女方很难基于国内法律框架解决问题。
如果男方离婚前设立信托?
利:把股权装入新设的BVI,再装入信托,利用BVI查询信息难、管辖难、费用大等增加对方诉讼难度。
弊:依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被击破可能性大,且可能面临境外法律惩罚。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美国上市公司C
新设BVI(男方控制)
B公司
A公司
100%
400万
记名股票
信托?
BVI公司
100%
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丈夫潘某
女儿
妻子简某
1、双方1968年结婚,2009年法院判决离婚,简某获得3.7亿港元的赡养费。
2、2013年,简某上诉,法院裁定简某获得5.1亿港元的赡养费。
3、2015年,终审法院裁定双方分居时间为2008年,简某对安乐集团增值享有收益权,简某获得7.6亿港元。
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潘某
受益人:女儿
受益人:简某
保护人:潘某
受托人:HSBC
安乐公司
泽西岛信托
受益人:潘某
信托结构图
1995年
设立
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分居时间的界定,关乎共同财产的分割。
终审法院考虑案件所有情况,认定双方事实分居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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