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托设立的风险与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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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设立的风险与防范精要

离岸股权信托的设计与风险防范 目录 离岸股权信托概述 1 2 3 离岸股权信托的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看信托风险 一、离岸股权信托概述 离岸股权信托的概念及优势 1 离岸股权信托设立的考量因素 2 离岸股权信托的架构设计 3 适用英国法律 充分的司法保护 规避汇率风险 01 02 03 概念:以股权为信托 标的,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 。 优势 境外股权信托的概念及优势 离岸股权信托设立考量 红筹架构设立步骤 境外上市主体 (开曼群岛) 个人BVI 境内实体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 境外上市 5、股权控制或者协议控制 2、注册境外壳公司 多层SPV 6、境外IPO 4、设立SPV公司以避税 3、成立上市主体 1、实际控制 PE/VC机构 其他投资者 境外股权信托架构 家族信托 个人全资BVI 境外上市主体 WFOE(外商独资) 境内实体 境外 境内 多层SPV公司 红筹架构搭建完成之后,通过将顶层的离岸公司放入家族信托,确保公司的控制权。 二、案例看信托风险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境内富豪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某上市企业 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香港富商 案例一: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家事法院判决 平分8亿财产, 上诉庭承认内地 法院判决。 平分3200万财产 内地法院 香港法院 香港法院 某通信公司副主席离婚案:两地不同判 案例一: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境外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案情介绍: 陈某与熊某系夫妻,熊某与熊小某系兄弟。婚前,熊某创办A公司、B公司,婚后,熊某通过股权置换和VIE模式构建,转让A、B公司股权获得C公司股票,无对价支付,C公司股票系本案争议财产。随后,夫妻感情恶化,熊某起诉离婚,一审驳回起诉。期间,陈某得知熊某转让股票的情况,故向J省高院起诉股票转让无效。 女方 男方兄弟 美国上市公司C 男方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婚前 婚后 A公司 B公司 男方 B公司 A公司 100% 100% 400万 股票 无偿转让 股票 夫妻 BVI公司 100% SEC的信息披露:“…根据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熊某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向其兄弟熊小某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00万股普通股…”,SEC同时明确“熊某将400万股权赠与给熊小某,熊小某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400万 股票 1 1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法院审判观点: J省高院:本案股票取得时间和转让时间都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熊某未经陈某同意转让股票构成无权处分,且熊小某未支付对价,两人系兄弟关系,因此不是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赠与合同无效。 最高院:熊某通过股权置换方式实现境外公司上市,属于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熊某在离婚诉讼前无偿转让股票给熊小某,熊某与熊小某作为兄弟,损害第三人陈某的利益。故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 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最高院的判决确认一方婚前的股份在婚后的增值和分红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婚 后 股 权 增 值 的 界 定 2 如果男方结婚前设立信托? 股权控制关系,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无直接关系,女方很难基于国内法律框架解决问题。 如果男方离婚前设立信托? 利:把股权装入新设的BVI,再装入信托,利用BVI查询信息难、管辖难、费用大等增加对方诉讼难度。 弊:依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被击破可能性大,且可能面临境外法律惩罚。 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美国上市公司C 新设BVI(男方控制) B公司 A公司 100% 400万 记名股票 信托? BVI公司 100% 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丈夫潘某 女儿 妻子简某 1、双方1968年结婚,2009年法院判决离婚,简某获得3.7亿港元的赡养费。 2、2013年,简某上诉,法院裁定简某获得5.1亿港元的赡养费。 3、2015年,终审法院裁定双方分居时间为2008年,简某对安乐集团增值享有收益权,简某获得7.6亿港元。 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潘某 受益人:女儿 受益人:简某 保护人:潘某 受托人:HSBC 安乐公司 泽西岛信托 受益人:潘某 信托结构图 1995年 设立 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分居时间的界定,关乎共同财产的分割。 终审法院考虑案件所有情况,认定双方事实分居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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