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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第一讲精要
1、折扣销售:会计上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 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筹划思路:对于折扣销售,我们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③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 2、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会计上称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其含义为:购货方若1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2%;若2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1%;若30天内付款,则需全额付款。 税收政策: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 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这种折扣方式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我们可以修改合同规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可产生节税效果。 ②方案二: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80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20%折扣之后的金额。 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23.4万元的滞纳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之内付款,则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20%)×17%=13.6(万元)。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23.4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此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23.4÷(1+17%)]×17%=100×17%=17(万元)。此时,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③但是,由于存在滞纳金,所以一般情况下,购货方会选择10天之内付款。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所以“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质量、性能或规格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这也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解除购货方后顾之忧的促销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也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但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贷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 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以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注明: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 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筹划思路:由于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还本销售的销售额是比较高的,所以,其税负也比较高。我们可以考虑变换一下形式,即将还本销售分解为两个业务,一是以正常价格销售货物,二是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借款。这样可以少交增值税。 5、“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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