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__完美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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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__完美版精要

处方书写规范 2012.8.22 基本要求 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 按药品通用名处方 正确书写处方 严格审核处方 对处方进行点评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的内容(1) 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的内容(2) 正文:以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 名称、规格、数 量、用法用量。 处方的内容(3) 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处方书写规则(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书写规则(2)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规则(3)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则(4)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书写规则(5)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剂量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权的获得(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权的获得(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处方的开具 (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是指在世界各国通用的名称。 判断标准-------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凡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就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 处方的开具 (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的开具 (3)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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