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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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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一、验收 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而后收下。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acceptance 接受 验收 承诺 承认 赞同 相信 承兑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2007年4月1日实施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目的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意义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具体的参照要求。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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