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个人防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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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个人防护精要

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个人防护 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 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个人防护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中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4.12.1 2、国务院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11.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6 3、部门规章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2006.2.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卫科教发[2006]15号)2006.2.1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2006.8.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2006.5.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04.6.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2003.10.10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88号)2003.11.2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2003.12.26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2009.7.18 4、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8)2008.12.2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04)2004.9.1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33-2002)2003.8.1 《生物安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569-2005)2008.6.1 《生物安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170-2005)2005.6.1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应考虑实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因素,尽可能降低风险。 1.充分保障工作人员避免所操作生物因子的危害,确保其不受实验对象的侵染 2.保证危险生物因子不向实验室外扩散, 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 国务院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不同,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BSL-1 、BSL-2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要求, BSL-1实验室标准条款有: 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 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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