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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特殊性的考量.pdfVIP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特殊性的考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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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特殊性的考量.pdf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 — —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 中 “公益’’特殊性的考量 徐 欣欣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 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 了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 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 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 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 ,具有优先于意 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 内部,作为对环境 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 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 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 害 赔偿责任 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 私法责任 ,与同为私法责任 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胜诉赔偿金;环境公益;破产债权 ;顺位 一 、 问题的提出 新 《民事诉讼法》第 55条和新 《环境保护法》第 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结束了环 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没有实证法依据 ,而只能作为制度创新试点在一些法院的环境司法中被零星 运用的时代 。随着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 下简称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以下 简称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等几部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必将落地生 根 ,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开局之年 ,2015年贵 州、山东、江苏、福建等 13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4O余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的2015年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中就有 3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可以预见 ,随着各地环 境公益诉讼经验 的总结 ,未来几年 内环境公益诉讼必将成为公益诉讼新的增长点。但环境公益 作者简介 :徐欣欣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基金项 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 目 《全面推进生态文 明司法保障机制研究》(项 目号:2014ZDA073)的阶段 性成果 。 C1]理论上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我国现行法 尚未就环境行政公益诉 讼做 出规定 ,本文的环境公益诉讼特指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不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2]参见 《最高法公布环境侵权十大案例》http;//news.gmw.cn/2015—12/30/contenthtm,最后 访 问时间2016年 5月 29日。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 4期 诉讼功能的发挥最终依靠于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 ,而高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生态修复赔偿金 却往往因被告陷入资不抵债而化为泡影,[3]如果胜诉赔偿金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耗费巨大制 度成本的环境公益诉讼最多不过是换取了一纸胜诉判决而已。被告一旦因偿债不能陷入破产,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便只能转为破产债权。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上,我国现行法律除规 定劳动债权和国家税收债权具有法定优先顺位外,并未在普通破产债权中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和 性质对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在受偿顺位上进行区分 ,而是让其劣后于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平等 受偿 。因此在现行破产顺位之下,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并不具有优先性,只能同一般债权 一 道置于法定优先权之后处于末位受偿 。实践中,不具有优先顺位的破产债权往往无法有效受 偿或者根本得不到任何清偿 ,[4]因此一旦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陷入破产,不仅个案 中环境公 益诉讼的 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制度环境下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目的也难 以实现。 要避免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不因胜诉赔偿无法有效执行而落空,必须改变环境公益诉 讼胜诉赔偿金在现行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的不利局面,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赔偿金处于一 定的优先顺位 。实际上,现行破产法对破产债权 的顺位安排 已经遭到学界的一致诟病 ,而且鉴 于环境公益诉讼 中 “公益”所具有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的相对优先顺位也必须 予以重视 。本文拟从环境公益诉讼 中 “公益 ”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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