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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保护对象之理论界定与立法完善.pdf
环境法保护对象之理论界定与立法完善
陈德敏 ,郭海蓝
摘要:明确法的保护对象是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活动的重要前提 ,环境法的保护
对象是环境法学的基础性概念 ,更是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重要指引。本文在探
讨法 的保护对象之一般理论的基础上 ,展开对于环境法这一具体领域法的保护对象的
研究,整理 出了界定环境法保护对象的五条标准 。在考察 国外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立法
模式 ,并检视我 国 《环境保护法》第 2条关于保护对象立法 中所存 问题之基础上 ,结
合五条界定标准,对 《环境保护法》第 2条的完善提 出了法律因应建议 。
关键词 :环境法 ;保护对象;界定标准
一
、 法的保护对象之一般理论
自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产生 以来,任何时代和社会 的法律都彰显着或暗含着对一定概念
范畴的事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将这种保护视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通过历史地
考察并结合法律的现实布局可 以发现,从法律演进 的历史角度观之 ,自古希腊法以降,此种保
护贯彻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全过程 ,如古希腊法 中,雅典的克利斯提尼宪法体现出的对雅典民主
制度 的保护;n罗马法 中,物法体现出的对所有权、役权 、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的保护;中世纪教会法 中体现出的对教会独立取得 、存留、管辖土地和动产的保护;近代资本
主义法体现出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社会主义法体现出的对社会主义社会 中人 民民主权利和
自由的保护等 。从当代法律部门的横 向角度观之,不同的部 门法亦显示出不同的法律保护侧重
点 ,如民法侧重于对平等主体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刑法侧重于对不同种类法益的保护;知识产
权法则侧重于对作品、商标、发明创造等知识产品的保护。由此可见 ,法律的确 以保护一定概
念范畴的事物为其基本特征之一 。
*作者简介 :陈德敏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郭海蓝 ,重庆大学生态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基金项 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 目 (项 目编号 :14JJD82OOO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经费重大项 目 (项 目编号 :CDJKXB14002)的阶段性成果 。
[1]徐 国栋 :《宪法一词的西文起源及其演进考》,载 《法学家》2011年第 4期 。
· 1O1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第 5期
既然法律对这一 “一定概念范畴的事物”的保护贯穿于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全过程 ,如此 ,
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问题在于,在对其进行研究之前,尚需对其进行概念化
意义上的界定 ,从而便于研究的展开 。目前,国内法理学界对此研究较少,尚未产生有力的通
说 。在 国外学者与此相关的研究中,庞德曾指出,法律试 图保障个人经 由自然或其在世界中的
地位所赋予他们的利益 ,并且还试 图使他们能够 自由地使用这些利益 。[2]拉德布鲁赫 曾指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人的尊严、 自由和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实质性价值 。[3]但不论
是庞德还是拉德布鲁赫 的观点,都是在解释学的意义上论述其所认为的法所保护的 “一定概念
范畴的事物” “为何”,而非概念学意义上 的 “何为”。国内的相关研究中,有学者主张将此类
事物归入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 审视法律关系客体 的概念可得 ,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指法律关系
主体之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包括物、人身、行为结果和精神 四大类 。其在 内涵和外延上
均难 以与上述例证中的 “一定概念范畴的事物”相契合,因此 ,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来概括之,
难 以体现法律概念 的准确性且容易导致学术语言使用上的混淆 。
在综合考证上述 “一定概念范畴的事物”的特征及其与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的基础上,笔
者认为,不妨将其称之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对象”一词有 “行动或思考时作为 目标的事物”
之义,申言之 ,法律 以调整性规则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 ,以保护性规则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 ,从而保护特定概念范畴的事物,而这一受保护的事物,即为立法机关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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