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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创新
附 件:
义煤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带班领导安全培训合格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依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育。
第二章 安全培训管理原则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贯彻河南能源“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激发员工潜能,实现靠岗位造就人才、靠人才促进发展的目标。
(二)坚持“安全一号工程”的原则。在做好各类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安全文化理念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强化区域瓦斯治理等重点项目人员培训,为企业安全生产“零”目标提供保障。
(三)坚持“素质提升、精干高效”的原则。分专业、分层次开展员工素质提升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切实提升员工素质,推动人力资源结构优化,减少用工总量,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
(四)坚持“统一协调、专业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义煤公司统一协调各类培训资源、规范培训制度,机关各部室按照专业化管理原则做好本专业领域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各生产矿井、洛阳煤业公司、非煤企业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统筹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五)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培训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各项培训管理流程,加强培训考核,构建培训管理体系。
(六)坚持“文化引领、全员培训”原则。倡导“终身学习”的企业培训文化,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工程,构建“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格局,员工培训覆盖率达到100%,鼓励员工自我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训教育工作。
第十条 义煤公司各安全培训中心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专门机构,要充分盘活用好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人员范围、准入条件和主要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人员范围包括“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一)义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义煤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各类煤矿矿长。
(四)非煤类企业厂长(经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义煤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义煤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三)煤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四)煤矿从事安全监管、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第十六条 义煤公司所属煤矿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能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二)生产能力或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五职”矿长,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三)生产能力或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五职”矿长,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七条 义煤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管、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二)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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