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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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 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 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 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 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 8.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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