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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税收原理Ⅰ:税收原则与税收效应.pptVIP

第9章税收原理Ⅰ:税收原则与税收效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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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税收原则理论 代表性人物,威廉·配第、攸士第、亚当·斯密、萨伊、瓦格纳 税收原则,政府在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以及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考察税制结构对经济社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9.1.1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主张 税收原则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23--1687)。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比较深入地研究了税收问题,第一次提出了税收原则(税收标准)理论。他围绕公平负担税收,提出“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 “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 “简便”,就是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繁琐,方法要简明,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 “节省”,就是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 9.1.2 攸士第的税收原则主张 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攸士第(Johan Heinrich Gottlobs yon Justi.1750—1711)。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两卷),在第二卷第一部分国家收入论中,他以征收赋税必须注意不得妨碍纳税的经济活动为出发点,就征收赋税的方法提出6大原则: 促进主动纳税的征税方法,即赋税应当自愿缴纳。 不得侵犯臣民合理的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压迫,赋税要不危害人民的生活和工商业的发展,也不要不正当地限制人民的自由。 平等课税,即赋税的征收要做到公平合理。 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公正之处,即赋税要确实,须对一定的目标征收,征收的方法也要做到不易避免。 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即赋税的征收费用不能过度,须和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适应。 纳税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即赋税应在比较方便的时候,并为人民所接受的方式缴纳。 亚当·斯密著名的“税收4原则”,吸收了攸士第税收原则不少内容。斯密的第1税收原则(平等原则)就是攸士第的第3税收原则;斯密的第2税收原则(确实原则)也就是攸士第的第4税收原则;斯密的第3税收原则(便利原则)就是攸士第的第6税收原则;斯密的第4税收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又正与攸士第的第2、第5税收原则相对应。 9.1.3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 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 斯密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政府要少干预经济,政府的职能应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在其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税收4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 平等原则。“一切公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人的比例,缴纳国赋,以维持政府。 “一个国家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具有按利害关系比例缴纳贡献的义务。基于此,要取消一切免税特权,即取消贵族僧侣的特权;税收“中立”,即征税尽量不使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发生变化,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影响;税收依负担能力而课征,即依每个国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入课征。 确实原则。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各公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从而,杜绝税务官员的任意专断征税,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不确实比不平等危害更大。 便利原则。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在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在方法上,应力求简便易行;在地点上,应将税务机关设在交通方便的场所;在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形式。 最少征收费原则。 征税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收尽量归人国库,使国库收入同人民缴纳的差额最小,征收费用最少。“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如人民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则很可能源于以下4种弊端: 税务官吏过多,这些官吏,不但要耗费大部分税款贪污中饱,而且为得到额外收人而另征附加赋税; 税收妨碍了生产活动,使可供纳税的资源缩减乃至消失; 对逃税的处罚,没收逃税者的资本,导致他们破产,从而使他们丧失通过运用资本所获的收益,造成社会的损失; 税吏频繁地登门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人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成为纳税人负荷的一些黑费用。 9.1.4 萨伊的税收原则理论 让·巴蒂斯特·萨伊(J.B.Say,1761-1832)是法国经济学家。他认为,政府征税是向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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