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一章、总论.pptVIP

  1.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经济法基础 黄月云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学部 E-Mail :yueyun@xmcu.cn 课程性质与结构 ? 课程性质: 财务管理专业、会计专业基础专业课 其他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 ? 课程结构 课堂讲授为主 基本教材: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法基础》 参考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 评价标准 ●课堂平时\作业表现20%(出勤、课堂表现等) ●期末考试80% 学习要求 ◎ 仔细阅读教材、辅助教材及相关文献,积极进行课前预习 ◎ 掌握听课的正确方法,提高听课效率 ◎ 学会科学思考问题,弄清教材的思路和教师讲课的条理,大胆设疑,小心求证 ◎ 课后及时复习,正确对待作业,巩固已学习的知识 总论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 ★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和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他体现的是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①物: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物质资源。包括自然物,如矿藏、土地;人造物,如机械、建筑等;即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固定形态的,;例如:电力、天然气等。 法律关系 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如发明、设计,是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表彰等。 ③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 ④人身: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和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 法律事实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法律事件 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消极成为不作为。 3.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junjun3747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