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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 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 价罪被调查。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 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 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 2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 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 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 2、债的发生原因 三、与经济法相关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和无三种 2、法人 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A、依法设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A、公法人和私法人 B、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C、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D、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应但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财产责任 3、其他社会组织 4、国家 (二)所有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3)内容不同; 2)客体不同; 4)设定不同。 (三)债权制度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即:“在哪些情况下,特定的一方民事主体可以强制要求另外一方进行某种行为”。 ? (一)债的发生根据不同: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二)债成立时标的是否特定: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债主体数量的多少: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人的,该多数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相互关系的不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五)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债的分类 (四)代理制度 1、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种关系: A、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B、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实法律行为的关系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注意: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适用代理 不适用代理的:遗嘱、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 被代理人无权的不能进行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A、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C、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等 后果: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默认或追认,视为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表见代理 性质:事实上为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仍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往往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所导致,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肯定了这种代理行为的效力) 后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但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包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技术进口合同争议 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也即保护时效(客观起算) 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主观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能在20年内获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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