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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章内容提示】 合同的效力是业已生效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效力的概念和类型。要求掌握合同效力的概念,了解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基本规定;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掌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制度。 【知识结构简图】 第一节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们一般讲合同的效力,只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即合同的相对性。但广义的合同效力,还包括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二、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相对性 与对内效力相关的合同规则就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甲乙曾经订有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提示:法院应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效力角度评一下) (二)合同的对外效力 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合同的对外效力也被称为合同效力的扩张。 体现合同对外效力的规则与制度主要有: 1、第三人利益合同 2、合同的保全 3、租赁债权物权化 1、第三人利益合同 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可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2、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与第三人实施不正当的处分财产行为,致债务人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涉及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张某于1997年向李某借款2万元,现已到期,但张某无力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曾帮王某做过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且已到期近半年。问:李某有权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示:李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自己偿还2万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 提示:乙公司可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租赁债权物权化 在租赁债权物权化中,由于实行买卖不破除租赁以及抵押不破除租赁的规则,使得租赁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即新买主也能发生约束力,也就是,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004年8月甲租用乙的汽车1年,租金5000元。2004年12月,乙将该车转让给丙。问:丙此时可否要求甲返还汽车? 提示:不可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个合同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个合同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 区别 : (1)着眼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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