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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返回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 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表现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 二、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本节将着重介绍。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 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对事实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的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例如,对殴打等暴力行为不能单独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形式予以确认。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程序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内容 1.受案范围。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的受案范围。 (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的受案范围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2.管辖。 3.诉讼当事人。 4.起诉与受理。 5.审理与判决。 6.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7.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 四、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 1.行政追偿的主体。 行政追偿的主体是指行政追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代表国家作为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追偿人的工作人员。 (1)追偿人。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 (2)被追偿人。 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 (1)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员。 (2)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3)同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 (4)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5)经过合议的行为发生赔偿责任的,所有投赞成票的工作人员都是被追偿人。投反对票的工作人员,不是被追偿人。 3.行政追偿的步骤。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追偿事务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涵义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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