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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交底要点创新
人防工程交底要点
人防工程交底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
10、与人防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建筑标准图集、设计文件和图纸等
二、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1)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
(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人防工程,应委托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等应符合质量要求;
(5)依法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6)按规定提交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有关资料。
2、勘察、设计单位
(1)承揽的人防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2)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3)已落实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意见;
(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5)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人降工程监理业务;
(2)从事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符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要求,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符合要求的人防专业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4)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人防分项或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5)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2)从事人防工程业务应符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要求,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负责制,落实符合要求的人防专业监理人员进行驻现场;
(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4)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人防分项或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5)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防护(化)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6)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4、施工单位
(1)所承揽的施工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
(2)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按照人防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对涉及结构安全、人防口部防护密闭段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5)及时整理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按施工进度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和陷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做到真实、完整;
(6)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有严格的质量问题整改措施各事故处理程序;
(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5、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无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及非定点企业安装主要防护设备的行为;
(3)承担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后,应及时掌握土建钢筋绑扎进度情况。配合土建施工按阶段预埋各类防护设备门框及预埋件;
(4)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品种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施工验收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要求;
(5)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前应提交《防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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